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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部门领导批示、辞职报告应该交给公司的哪个部门?

时间:2023-04-02 20:08: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来是主动辞职,结果却因为用了网上的辞职报告模板,多写了“请批示”3个字,反赔了公司一笔旷工费。近日,这样一场看起来“有点冤”的离职经历在网上引发热议。对此,律师提醒:劳动者主动离职时,应避免在离职文书中书写请求性词语。

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供职的彭先生,因薪酬问题决定离职,提前30天向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报告。为图省事,彭先生从网上找了一个辞职报告的模板,文末有“请批示”3个字,他也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谁知,在他离开公司一个月后,却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告他旷工,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彭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3个字,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先生自行离开的做法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这样的离职经历让不少网友觉得彭先生“有点冤”、“很吃亏”。记者查询发现,“辞职报告模板”、“离职申请模板”……这类离职文书在网上比比皆是,其中不乏“望批准”“恳请原谅”“提出申请”等字眼。

对此,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用人单位发出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告知的性质,劳动合同的解除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意见。

“但在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发出的文书上写有‘请批准’3个字,属于协商、请求的性质,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需要看用人单位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向单位发出协商,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擅自不去上班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魏晓东律师分析称。

魏晓东提醒,劳动者如果主动离职,在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离职报告时,要明确写明是“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字样,以表明文书的性质是“告知”而不是“协商”。除此之外,还应写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全称、离职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特此通知等内容,避免写“请批准”、“请批示”、“申请”等请求性词语。“如果劳动者自己不会写,也不要随意使用网上不规范的‘模板’,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律师代为书写。”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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