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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上班的辞职报告、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继续上班?

时间:2023-04-02 12:09: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酒店营销代表,算是一份体面光鲜的工作,很多俊男靓女也中意这个行业,毕竟工作仅凭一张脸和嘴,只要长相口才好,就会有一定的回报。

但这种工作虽然轻松,其中也有如“担保消费”这样的潜规则,一不小心,不仅拿不到工资,还会形成倒欠,果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行业。

秦某于2011年入职湖南湘潭市一家酒店,因为自身条件较好,被任命为营销代表,主要职责是推广酒店的餐饮、住宿、会议等服务。按照与酒店的约定,秦某的每月底薪为1250元,刚刚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别看底薪低,但在后续约定中,酒店与秦某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提成,即秦某的销售额达到一千元,就有三元的提成,要说起来还算是蛮高的。不过有利也有弊,酒店也不是傻子,也规定了秦某收不回销售款的处罚措施,即酒店停发秦某提成,其综合月收入一般不超过四千元。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同时,如果秦某担保当场未能收取客户消费款,秦某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总之,想要赚钱就要冒风险,如果想平安拿薪水,自然不是太高。初一看,这个约定倒还蛮公平的,但在实施当中,实际上营销代表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按照业内潜规则,营销代表的担保权限,入职一年以内的员工为4万元,入职一年以上的员工为6万元。秦某在职期间,一共签署了《挂账担保单》41张,每张担保单上均有秦某的签名,而且在单子上明显的印有“本人愿意承担因被担保人未付消费款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秦某因为另谋高就准备辞职,但因为这些账并没有全部收回,导致秦某和酒店发生纠纷。为了尽快离开酒店,秦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酒店出具了《汇款承诺书》,承诺“对担保消费款158741元催促回款到位,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回款,由本人负责偿还”。

后来秦某如愿与酒店解除了合同,但这部分担保消费款秦某既没能力收回,也没有向酒店支付,最终酒店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按照《汇款承诺书》载明的还款义务偿还欠款。

别人吃饭我来买单,秦某怎么也想不通,不过事物发展到这一步,很多的证据对秦某明显不利。纵观整个案件的事实,其实双方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保证关系。

本案的事实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客户挂单消费,是该酒店销售人员工作中需要经常面对的情况。酒店营销代表为客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该酒店的普遍情况,甚至是酒店业的普遍情况,而非个别案例。

从该酒店发文规范可以看出,酒店方将这种保证关系看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并自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还由此衍生出行业潜规则。但这种被动的保证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确实值得商榷和探讨。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时限,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前提是民事活动体现平等性,如果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明示保证不能成立。

本案中,酒店方寄给销售人员的提成与每月综合收入情况,要求销售员工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并未给予销售员工明显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员工现任缺乏为不具有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普通客户的欠款提供担保的动力。

本案中秦某承诺为客户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实质上是秦某没有选择余地的担保,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督促履行的经济责任制。双方的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秦某已经向酒店提交了欠款客户信息、相关债权凭证,并协助进行催收,酒店完全可以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秦某只需要予以配合即可。酒店这样做,完全是将自身的商业风险转嫁在了员工身上,明显不妥。2022年11月,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酒店的诉讼。

其实这种“担保消费”不仅发生在酒店业中,还有很多其他服务行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诸如业务员、财务等职业也会涉及到相应的保证责任,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违规行为,员工是完全可以拒绝的。

在劳动关系中,销售类员工是有帮助单位催收钱款的义务,但仅限于工作职责范围内,而不是无限责任,更不是担保责任。如果单位以此为由与员工签订保证合同,实质上员工承担了担保风险,却未获取特殊个人利益,明显是只有付出没有收获的事情,故此,这种情况不会获得法律支持。(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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