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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不满而写的辞职报告领导让写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01 17:53: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因顶撞领导被迫离职,“直言不讳”的代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中,当自己和领导有不同意见时,有人选择理性沟通;有人认为工作中没必要带太多个人想法,选择直接听从领导的安排;有人在与领导沟通时,未控制好遣词用句,情绪略显激动,被扣上了“顶撞领导”的帽子,随后被单位以及领导“穿小鞋”。然而,单位刁难劳动者,终归还是要挨仲裁委的打!

案情简述——“你这个打工人,竟敢顶撞领导”

2018年,杨先生入职当地一家酒店,在工程部担任一名电工。两年后,酒店单方通知杨先生调岗,由工程部调至餐厅服务部从事洗碗工作,并按洗碗工待遇支付杨先生工资,工资等级从C级调至F级,大砍一刀。

对于单位突然的决定,纯粹是“报复”,杨先生心想。前几日自己和部长发生了争执,杨先生认为,在电工方面,自己的专业水平高于部长,无法接受部长这个“门外汉”对自己的专业领域指手画脚。但部长认为,自己之所以能当部长,靠的是综合能力,术业有专攻,杨先生或许在专业领域强于自己,但自己站在更高的视野上统筹安排,但还是要听从自己的意见。

酒店通知杨先生次日到餐饮部报到,杨先生清楚背后的原因,但不代表认同酒店的单方安排,次日未去餐饮部报到。3日后,酒店人事部以杨先生未去餐饮部报到为由,决定给予其违纪解除合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工作期间,杨xx多次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我司遂按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调岗之后,杨xx拒不上岗,自2021年6月5日起不再上班,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酒店因杨先生和部长在办公场所公开发生争执,无法理性沟通,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单位和谐的氛围,扣杨先生400元工资,扣部长200元工资。

案件分析——“领导就能假公济私,轻易决定我的‘生死’?”

杨先生向酒店主张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先看看酒店究竟是不是违法解除呢?酒店辩称,调整杨先生的工作岗位、伴随下调工资的原因是其存在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拒不改正。但酒店无充分证据证明杨先生存在上述行为,仅通过当天杨先生和部长在办公室发生争执的录音无法证明这一点。

依《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杨先生的劳动合同载明:“工作岗位:电工;所属部门:工程部;薪资待遇:9000元(C级)”。酒店在2021年6月4日单方通知杨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从工程部电工调整至餐饮部洗碗工,工资等级从C级调整至F级。杨先生对该岗位调整行为不满未到餐饮部报到,说明双方未就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商一致。可见,杨先生用实际行动“抵抗”是有用的,如杨先生次日去餐饮部报到,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难度将会加大!“你不接受调岗,那你干嘛去报到呀?”届时酒店很可能这样说。

酒店单方调整杨先生工作岗位及其工资等级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始不生效力,仍有按合同约定向杨先生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杨先生并无到餐饮部工作的义务,酒店不能以杨先生未到餐饮部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酒店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依照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杨先生支付赔偿金。

酒店扣了杨先生的400元钱,能返还吗?劳动者应依法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并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扣发时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经相应程序。现无法判定在扣罚400元之前是否告知杨先生,并告知相应权利义务,酒店直接扣杨先生工资的行为明显不当,法院支持酒店返还杨先生400元。正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给当事人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单位在作出扣工资的处罚前,也需将事实与理由告知劳动者,并给劳动者“听证”的机会!我的工资怎么莫名其妙减少了?请让我有知情权!

至此本案结束,虽然杨先生得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但还是失去了原先稳定的工作。在选择和部长发生争执的那一刻,这样的结局便已注定了。作为成年人,为了避免祸从口出,要斟酌遣词用句,思考一下:这句话说出去,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当然,如果用洒脱的心态去面对,也完全没有问题!此处不留我,我自有去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节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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