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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如何写辞职报告单、请问写辞职报告单怎么写!

时间:2023-04-01 17:26: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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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那么,辞退孕妇公司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孕妇自己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

网友咨询:我孕期被公司辞退了,申请劳动仲裁要工资,结果劳动仲裁后我胜诉了,用人单位法院起诉说开除不是事实,我需要提供劳动仲裁上提供的证据吗?如果我败诉,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樊懋律师解答:

辞退孕妇公司要承担的责任是要依法给予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樊懋律师解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受特殊保护的时期。

1、由于女职工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作出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但是,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外,再没有其他明确的、最大限度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规定。

2、“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如果按这种补偿标准,对弱势群体——“三期”女职工来说,独立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育责任实在有点不公平。因“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法正常工作,且家庭还应承担更多的医疗保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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