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自从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后,崔女士就和老公计划着再要一个孩子。
但毕竟已经35岁属于“高龄”产妇,经过了1年多的“准备”崔女士才成功怀上了二胎,担心出现意外怀孕6个月时,崔女士就提前请了假在家安心养胎。
半年后,崔女士生完孩子正式回归工作时,却发现自己的岗位早已被新人“霸占”,经过和领导的谈话才了解到,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公司早就招了新人替代自己的位置,现在只能安排崔女士到其他岗位上工作。
崔女士的精力本就被孩子牵扯,现在又要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十分困难,于是崔女士和领导协商希望可以回归原岗位,但却被领导无情拒绝。
无奈之下,崔女士只好暂时辞职在家安心照顾孩子。
【事件分析】
辞职后,崔女士从朋友那听说公司不能随意开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现在自己属于哺乳期,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需要赔偿自己一定的补偿金。
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崔女士又能否拿到公司的经济补偿呢?这里面主要涉及到2个问题:
1.崔女士是自愿辞职而非被公司辞退
确实三期女员工在非特殊情况下,公司是不能主动辞退的,但本次事件当中是崔女士自愿辞职而非被公司辞退,所以崔女士以自己在哺乳期被公司开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2.孕期归来公司岗位发生变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是否违法
崔女士这种情况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当中的核心条款之一,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但是公司也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女员工怀孕是属于一种常见情况,大多数公司又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所以难免出现崔女士这样的情况,毕竟产假长达100多天,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招聘新员工替代怀孕员工的工作无可厚非。
但公司给崔女士调整的岗位需要合理、合法,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原岗位不能差距过大(把销售人员调岗后人事行政显然不合理),薪资水平需要处于同一水平线(调整岗位是由于业务需要,但不代表可以降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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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