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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饭店服务员的辞职报告’饭店服务员辞职老板不让走?

时间:2023-04-01 15:57: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优宝杖法务平台小优

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的过程中难免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辞退员工,辞退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理由,根据常识或现行法律相信社会大众都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和判断,但因为和离职员工吃了顿散伙饭就被辞退的,笔者还是第一次听说。

网上爆料杭州的一家企业老板因为员工和离职的同事吃了顿散伙饭,就要解雇该员工的事件再一次刷新了人们的认知。

据悉这次的散伙饭是因为其中一个女生要离职回老家发展,为送别这个女生,就把其他已经离职的8个人,加上在职的2个人一起叫出来聚餐。

本次聚餐的人员,都是一帮在这家公司打拼的90后,因为种种原因,最后前前后后有8个人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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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纪念和不舍,叫服务生帮忙拍了个合影,感慨要各奔东西,于是发到朋友圈,本来也算是人之常情,可不小心被老板看到,老板要求和离职员工聚餐的两个在职员工,自己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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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群里大发雷霆,并要霸道解雇员工,相信聚餐的10位小伙伴和广大吃瓜群众一样,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感叹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我的地盘我做主”固然通用可行,但在某种情况下并不是老板说辞退就能辞退的。

辞退员工,老板不能任性。

在这位老板眼里,让员工离职似乎就是自己一句话的事情,而且还想要员工自己立马提交辞职报告。说白了,想要辞退员工,还不想给任何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论哪一点都不符合这位杭州老板要辞退员工的情形,所以本案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见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作为老板即使再生气也要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公司,如果还拿过去的思想认为“我的公司我说了算”的理念处理员工劳动关系,有可能面临违法辞退员工造成的劳动纠纷,企业的声誉也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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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发生变化的当下,企业应当注意与时俱进。

当前企业老板面对的是90后、00后员工,这些孩子大多数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即使是农村家庭也只有1、2个孩子,家庭条件相对上一代人优越,物质丰裕。没有家庭拖累,崇尚的是公平与自由。如果企业还拿过去对待70后、80后那样的管理模式对待这些年轻人,必将面临“不好管理、员工离职率高、企业用人成本上升”的窘迫局面。

在生活压力逐渐难以承受的当下,面对高房价、高物价、高昂的结婚成本、育儿成本、教育、医疗等现实状况,年轻人们已经开始“躺平”了,而工作的意义不再是安家、晋升,而是获得零花钱混个温饱。所以企业应当摒弃过去的管理模式,努力营造健康、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在合法的范围内运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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