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今年5月,孙某经过几轮面试后被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与孙某通过微信不断就其工资待遇、岗位等重要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5月26日晚上根据孙某的要求,向其发出电子合同,并注明“孙某劳动合同”。
孙某确认收到并表示看完后第二天回复。5月28日,孙某向公司表示其于27日下午已经递交辞职信给原工作单位,6月4日,孙某明确6月下旬去该公司上班。6月21日,孙某正式入职,但因工资问题一直未在电子版合同上签名确认。
孙某在这家公司最后工作至8月22日。随后,孙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六万余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针对劳动者做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要件等,而该公司发送给她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名为“孙某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合同并未经孙某签名确认,不构成承诺。
而公司则辩称,孙某向公司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其在收到电子合同后一直没有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且积极采取递交辞职信、确定到岗时间等行为是对公司拟定的“孙某劳动合同”内容予以认可,构成承诺。由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书面劳动合同和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一致?
根据双方的争议点,那么,孙某与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最后,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虽该公司与孙某的微信对话可反映传送及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但双方最终未在确定的劳动合同数据电文上签名确认,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并生效的情形,因此认定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的责任不在于孙某。
要知道,书面劳动合同和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劳动者与公司依法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电子版劳动合同具有效力。电子数据的形式也视为书面形式。双方可以在电子版的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电子章,是有效的。
因为2020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中规定,“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认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时,《指引》严格限定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平台所具备的技术要求,规定在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所以上述案件中,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需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要件,方能与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约,可以说是有安全保障的,从许多案例中都能够发现电子合同为公司企业节省大量的人力去做这些繁琐的事情。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们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同时,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今,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并通常在员工入转调离各个阶段都可以应用,具体如下:
入职前:面试通知函、入职信息登记表、录用通知函、背调协议等;
入职中: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条款、员工手册、入职履历表等;
在职阶段:在职证明、居住证明开具、收入证明、异动申请单、人事变更确认单、改签/续签合同、绩效表格等;
离职阶段:离职申请、交接清单、离职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等;
当然,还包括疫情期间的特殊应用,比如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复工证明、个人健康确认单、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等。
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劳动合同的灵活性、便捷性、高效性,使得电子劳动合同受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的青睐。越来越完善的电子签约,在未来的发展之中,也会成为公司企业都会使用的在线签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