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耻且格”
去年3月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沿用了2014版:“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种辞职形式中,最难见到的,无疑是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前提在于“有过”,因自身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孔子曰“有耻且格”,意谓人有知耻之心,则能自我检点而遵行正道。引咎辞职要求本人主动提出,那么他首先要知耻,认识到“咎”在自身,有自责的意识。倘若公认其“咎”,他自己却不以为意,甚至视为理所当然,“引咎”便无从谈起,遑论“辞职”了。历史上,唐朝姚崇的“频面陈避相位”,属于引咎辞职,虽然那时还根本没有这个概念。
姚崇是玄宗开元年间的一代名相,一度“独当重任,明于吏道,断割不滞”。大臣奏事,倘称旨,玄宗辄曰:“此必姚崇之谋也。”倘不称旨,则曰:“何不与姚崇议之?”至于同时期的宰相源乾曜等“但唯诺而已”,形同虚设。然而,姚崇至少在两个问题上没有把握好自己,一个是对待子女,另一个是对待亲信,以致影响颇坏。
姚崇非常溺爱自己的孩子,因此而“为时所讥”。《旧唐书·姚崇传》载,他的溺爱超出了家庭界限,到了放纵儿子姚彝、姚异“广引宾客,受纳馈遗”的地步。《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一载,魏知古是因姚崇举荐得到擢升的,而姚崇这两个儿子“分司东都”,仗着“其父有德于知古,颇招权请托”。魏知古并不客气,在皇帝面前打了小报告。但当玄宗刚对姚崇问起“卿子才性何如?今何官也?”时,姚崇即“揣知帝意”,来了个先发制人:“知古微时,臣卵而翼之。臣子愚,以为知古必德臣,容其为非。”玄宗本来是要试探一下姚崇是不是要袒护,这样一来倒“以崇为无私,知古负崇”了,欲罢知古官。姚崇乃“固请”曰:“臣子无状,挠陛下法,陛下赦其罪,已幸矣;苟因臣逐知古,天下必以陛下为私于臣,累圣教矣。”然魏知古未几“除工部尚书,罢知政事”,却正是姚崇的“阴加谗毁”。魏知古去世时,御史大夫宋璟闻而叹曰:“叔向古之遗直,子产古之遗爱,能兼之者,其在魏公。”可见魏知古的能力和作为了。
在对待亲信问题上,姚崇同样栽了跟头。赵诲“受蕃人珍遗,事发”,玄宗“亲加鞫问,下狱处死”,姚崇却积极营救他。如果说上次的“儿子事件”玄宗受了蒙蔽,错判了“葫芦案”,那么此番就是他所器重的高官在眼皮底下营私舞弊了。玄宗“由是不悦”,特赦京城系囚时,敕书特地点明赵诲不在其列,且要“决杖一百,配流岭南”。姚崇害怕了,连忙“荐宋璟自代”,应该有引咎辞职的意味吧?
自从引咎辞职在党内法规中正式明确以来,笔者还没有见到过真正的“践行者”。新闻报道中貌似的那些,定睛看去,大抵都有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前提在先。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在《条例》已然清楚地表明属于并列关系的两种辞职,引咎就是引咎,责令就是责令,不能混淆,也不能合而为一。而不知是谁发明的非驴非马的“责令引咎辞职”,却俨然有用开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哪个干部哪一天真的“吃”了引咎辞职这个“螃蟹”,我们得为他欢呼才是。
北宋当过宰相的王旦口碑极佳。他在任时,朋友交了不少,然“无敢以私请”,因为他从不做无原则的事情。在修养方面,王旦也达到了极点,人们“未尝见其怒”。即使有人告他的状,他也“引咎不辩”,先检讨自己是不是确实存在那些问题。“有耻且格”之难,正在于引咎辞职属于道德层面,是一种个人的自觉行为。罢自己的官,又要由自己主动提出,没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如何办得到?因此,它仅仅适用于那些尚有自责感的、尚存廉耻之心的官员。但是毫无疑问,引咎辞职对于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使之确立必须对重大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理念,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干部的作为显然已经适用《条例》中“引咎辞职”的条款,但他们还拿不出这种勇气。
(作者系南方日报社社委 田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