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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批自离不给工资—辞职报告模板?

时间:2023-04-01 07:20: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01

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经济补偿,还有赔偿金。

检索《劳动合同法》全文,有“赔偿金”三字的共有五处,分别位于第四十八条、八十三条、八十五条、八十七条、九十三条。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支付2N倍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是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是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加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是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或出资人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02

因疫情影响,近几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知道,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的。

其实除了经济补偿之外,操作得当,还可以得到加付的赔偿金。下面我们先看一个失败的案例,用于吸取教训。

2007年1月2日,熊某入职北京海淀某软件公司。

因公司拖欠熊某2018年9月至11月工资,熊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2018年奖金的加付赔偿金10万元。

仲裁委认为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熊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意见一致:认为熊某主张的拖欠工资及2018年年终奖的加付赔偿金,因熊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上述报酬,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我们注意标粗的部分,这是熊某加付赔偿金未被支持关键的法律依据。

03

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其实条款已经明确的告知了我们要获得加付赔偿金的前置条件就是条款中标粗的部分。

首先,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时,在掌握整理相关证据后,我们应向工作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立案并核查。

核查情况属实,会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超过通知书期限仍未整改,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加付赔偿金。

04

在熊某案例中,仲裁委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未做受理,那加付赔偿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根据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款: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此条款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后要提醒一下按此操作的风险。

因拖欠劳动报酬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如果用人单位非常清楚经济补偿和加付赔偿金的法律条款,很可能补发拖欠的劳动报酬,消除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想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申请经济补偿,基本就泡汤了。

因此,这种情况比较适合想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劳动者。

05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经济补偿和加付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我提供一个解决思路,未亲自实践,仅供参考。

首先发被迫解除通知书(但暂时不要提起劳动仲裁),锁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同时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以获取可能得到加付赔偿金的前置条件。

此方案的风险是如果用人单位及时补发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后续提起劳动仲裁时,由于违法事实已经消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不会支持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诉求。

下面解释一下为什么建议发出被迫解除通知书后,暂时不要提起劳动仲裁。

主要原因是如果提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大队很可能不会再受理你的举报。

劳动监察大队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知道你已经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再介入处理,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万一出现与劳动仲裁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更不好解释。因此谁都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人社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其中第二款便是对此种情况的明确规定。

以上是老曾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相关理解,如有错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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