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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家辞职报告怎写)物业公司保安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31 21:42: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湖南长沙,一小区业主群里乱了套。原因是6栋的物业管家往群里发了一个表格,上面标注着多位业主是“刁民”,还有一些业主“在群里负面发言多”,还有一些业主是向物业投诉过噪音、卫生、违建等各种问题的。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相当于物业私下给业主记了1个“小本本”,目的到底是方便管理还是什么的我们就不得而知了。面对这样的标注,业主们自然群情激愤,要在群里讨要个合理的说法。这时,物业管家也发现自己发错了。


他赶快向业主解释,这是自己要发给大管家的表格,不小心发到群里了,连连道歉,还恳求大家删除此表格。这样的解释没有奏效,接着就有业主追问道:“这个满意度调查我记得你还是在我家报备上去的,我在群里发表什么负面言论了,请你整理一下,给我们一个满意答复。”
但该管家表示,这个表格不是自己制作的,上面的标注是上任管家填上去的,自己只是用这个表格发给别人,结果错发到群里了。虽然他已经向业主表达了歉意,但还是会面临公司的处罚,结局很有可能是被开除。


发生了这样的事,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吗?他们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公司行为,是上任管家的个人行为,对方早已离职,目前公司仍在积极处理此事,并且承认其中有工作失职的部分。


令很多业主意想不到的是,自己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入了为自己服务的物业公司的“黑名单”,哪怕自己只是曾经为维护权利提过一点小小的意见,对方可能就认定了自己是“刺头”、“不支持工作的反对派”。


以案说法:


1.物业管家将业主标注为“刁民”等贬义概念,并让外人所知,侵犯了业主的名誉权。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当服务提供者不再有服务意识,甚至将业主划分为三六九等,这样的行为就触及了底线。业主有监督权,可以对物业的服务提出意见。


物业将这样的业主认定为“刁民”、“刺头”,是对业主名誉的贬损,尤其是还将这样的表格发布在人数众多的业主群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侵权行为,业主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物业管家将带有业主个人信息的表格发在群里,还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我们从表格中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所在城市、小区名称、楼栋及门牌号、是否为敏感客户等,这些信息里业主的姓名和住址属于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无论是离职员工还是现任员工所为,物业公司都要对此承担责任。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说,即便过错在物业管家,物业公司也要先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再向有责任的员工追偿。其实,发生了这样的事,绝非一个个体的素质原因。业主满意度调查表格是6栋管家要发给大管家的,这说明了在公司内部这已经是被默认的工作方式,整改势在必行。


4.这件事发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更换物业公司或降低物业费。


物业是提供服务的,没有提供好服务,就是违反双方的协议。如果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退而求其次,业主可以提出降低物业费的要求,毕竟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数额不对等。


我们听惯了将责任推给离职员工的借口,可回头一想,就不难发现问题的根源。要发给大管家的表格,6栋管家没有打开看过吗?对公司来说成为“敏感客户”的人,不应该高度关注、回应诉求吗?如果不错发,业主是不是永远不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还傻傻地缴纳物业费?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


来源:君子法之原、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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