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仍有咨询者提出想离职但单位不批准怎么办?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还是隐藏着问题的。并不是说劳动者不会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觉得这是源自于雇佣关系的基本特性导致的,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说白了,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批准的,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保什么能顺利的清洁完;如果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担心强行离职的,单位会卡着工资不发。劳动者如果去维权,他即不懂流程又耗费时间,请律师更不划算。我想这可能是劳动者担心辞职而单位“不批准”的原因,就单纯就提出辞职的法律规定,我想大部分劳动者是懂的。
另外,劳动者也可能是受单位办理离职流程的影响,离职手续办理不是那么顺利。涉及到单位离职流程,还真的存在需要单位批准的事项。像是否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劳动工具领取后是否归还、找仓库领取的物品是否归还、找人事部门领取的办公物品是否归还、是否跟单位有借款未清、是否跟单位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特别服务期协议等,这些事项基本上是涉及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不全都是靠法律能规范和解决好的。如果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或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与单位发生矛盾、物品或账目跟单位对不清、协议未履行满,单位就会卡着劳动者不放,工资、离职证明什么的,单位也不会处理的。此时对劳动者而言,工资不能结清、离职证明拿不到,不能及时到下家报道等问题心急如焚。
所以,撇开劳动法不谈,就单位内部管理而言,是存在劳动者需要“批准”一说的。劳动者如要离职还是尽可能的配合单位把离职手续办理完,哪怕假装和和气气地办完离职也行,顺利的离开了上家单位,才能拿到工资、顺利进入下家单位。
如果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规定来看,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将离职,并告知单位将来离开单位的时间。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不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大白话就是单位如果违法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就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总体而言,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是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即生效的。若劳动者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制造障碍,包括扣发工资福利、档案、不开离职证明等,劳动者先去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还不能解决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介:作者邹飞律师。本文为作者创作,写作时也参考过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