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诉称】:
大陆公司、正德公司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告进入正德公司任职后,二被告混同用工,原告在两公司均进行工作。后正德公司因经营困难,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德慧通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和《工资支付说明》并盖有公章。
原告离职时正德公司尚欠工资共计250363.37元未予发放。后经原告讨要,正德公司出具《工资支付说明》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及补偿金数额。正德公司出具上述《支付说明》后并未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原告后又多次讨要均无果。原告认为,两被告混同用工且长期拖延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250363.37元;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
【被告大陆公司辩称】:
正德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大陆公司辩称:1.大陆公司主体不适格,不是本案被告。大陆公司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混同用工。原告应向正德公司主张权利。2.大陆公司享有时效抗辩权。原告已与正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较长时间内未向大陆公司主张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曾是正德公司的员工。
2020年2月29日,正德公司出具了原告离职证明,载明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在该公司任职,离职前担任业务拓展部门总监职务,尾部盖有正德公司印章。
原告提交正德公司出具的工资支付说明,载明正德公司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的未支付工资总计250363.37元。该工资支付说明未提及经济补偿金。
原告主张大陆公司与正德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大陆公司予以否认。
【人民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离职证明和工资支付说明可认定,原告与正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离职后,正德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并进行了工资支付的确认,正德公司应当及时支付。
原告主张大陆公司存在混合用工,大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且原告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该部分主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孟xx工资250363.37元。
二、驳回原告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正德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