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6个月试用期满了之后,没能通过转正考核,公司又延长了3个月试用期,在此期间都按基本工资支付。后来员工离职,向公司索要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是出于好意,想多给员工一次转正机会,怎么违法了呢?6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这起劳资纠纷案进行调解。
据介绍,2021年7月1日,李某通过招聘入职如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次日,公司与之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的待遇为基本工资。2022年1月1日,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试用期转正考核,他没能通过,公司作出延长试用期3个月的决定。在延长期间,公司仍按试用期的待遇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4月1日,公司再次对李某进行试用期考核,他顺利通过并及时得到转正。
6月1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并提出要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要求,被总经理马某一口回绝:“不能及时转正,是因为你考核不合格造成的,顺延试用期名正言顺。” 李某后来几次上门讨要都无果,便于15日申请仲裁。
17日下午,受理此案的仲裁员董小莉请双方当事人到仲裁院调解室。董小莉先向总经理马某进一步核实情况,当事实得到确认后,调解重点围绕“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两个问题展开。
董小莉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已达到最高上限。但公司以李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又于2022年4月1日延长了试用期。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本意是希望多给予劳动者一次机会,但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更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职工进公司,都约定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及时转正,不合格的顺延试用期,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这样能调动职工学习文化、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员工素质也会因此而得到提高。这些话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就讲明了,李某当时也未提出异议。”马经理提出申辩,对调解结果似乎有点不服。
“公司的指导思想是对的,但这样做违法,以后绝对不允许这样操作。提高员工素质办法多多,你要多想点儿好办法才行。”董晓莉说。马经理表示:“公司做错了,赔偿款我下周二就支付给他,就算花钱买了个教训。犯错是由于不懂法律知识造成的,以后我工作再忙也要加强学习。”
调解结束,在《调解书》上签字,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编辑 苏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