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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健身教练范文图片、辞职报告范文简单版

时间:2023-03-30 12:5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健身教练“突然”离职 我可以和健身房解除合同吗?

如今各种健身室内运动越来越受青睐。下班后、休闲时到健身房或瑜伽馆运动一番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而健身教练的指导往往是我们能否达到运动健身目的的关键,为此很多健身消费者不认“店”,只认“人”。那么如果健身教练“突然”离职,消费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和商家解除合同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案情:

2019年8月28日,付某某与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由教练孙某某为付某某提供私人课程。课程结束后,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21日,付某某与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再次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约定课程标准单价为300元/节,共50节课,费用包含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课程执行费用,两项费用各占50%。付某某按照优惠价格支付费用10000元。2019年10月,付某某发现孙某某离职,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指导,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为付某某安排的其他教练不能使其满意,故付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退还除已消费五次课程外的剩余课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将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付某某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为提醒付某某注意,该条款内容设置为黑体且添加下画线。据此,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由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提供,合同内容均系单方制作,其中关于“教练因故离职、调岗,付某某不得解约退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虽然通过格式处理提醒付某某注意,但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约定付某某不得解约,实质上加重了付某某的责任,排除了付某某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付某某已对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失去信任的前提下,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付某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付某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已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情况及付某某的违约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向付某某退还课程费用5500元。

本案系依法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打破合同僵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承办法官程宇认为,在健身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任签订服务合同,但健身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教练离职、跳槽的情况颇为常见,消费者因此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亦属经常。本案中,在上述情形下,付某某作为消费者,其解除合同面临两大难题:其一,合同明确约定付某某不得因教练变更解除合同,其解除行为无合同依据。其二,在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付某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作为守约方的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因此陷入僵局。关于第一点,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法院严格审核合同内容,认定该约定为格式条款,虽然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提醒义务,但该约定加重了付某某责任、排除了付某某主要权利,应为无效。关于第二点,法院以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为由,终结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促使消费者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本案实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督促了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南开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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