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2.遇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
3.遇到以下这两种情形,劳动者不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
4.如无前述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也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考虑到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合理。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限制。——《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劳动合同法》第37条)
5.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并经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注意,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
6.《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9.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劳动合同解除,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
11.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二倍)。
12.离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0条)
13.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1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5.如果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针对其2008年1月1日及之后的工作年限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经济补偿金;针对其2007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依照“当时有关规定”计算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7条)
16.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7.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8.北京市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计算规则较为独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这一规定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所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是相悖的。但北京市的相关判例还是遵循了上述会议纪要的意见。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意见,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19.根据《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解释,上海市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20.离职补偿金在税务方面没有具体文件进行定义,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税务上被认定的补偿金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根据对该定义的理解,贵司描述的情况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以享受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也需要申报)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2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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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无讼、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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