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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能代写不』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20个字?

时间:2023-03-28 08:12: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3日,张某通过qq联系,和王某约定,由王某代写、代发表职称论文30篇,张某支付定金9000元,另有两篇全款1000元。王某承诺20天左右写出来,经张某确定没问题后,在确定的刊物发表,2015年王某通过qq向原告发送《财务信息最新公告》,将其爱人杨某建行、工行、农行三个银行账户发给张某。2015年春节前,张某听说被告王已经从原单位辞职,担心被骗,就要求王某给张某退钱,但王某总是找理由推辞。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爱人杨某返还人民币 10000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王某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约定由被告王某为原告代写、代发表论文这一事实,因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杨某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王某、杨某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0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

157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张某与王某之间关于代写、代发表论文的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王某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张某,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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