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主任:根据法律的要求,员工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公司打申请。4月8日,公司有一名员工交来辞职申请,拟于第30天离职,由于这名员工工作态度一直消极,出工不出力,公司早有意辞退他,只是没有合适理由,正好他要离职,我们就打算让他明天就回家,不再给他30天时间了。请问我们这么做违法吗?
朱律师:贵公司的做法不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设置三十日的时限,只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来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造成的岗位空缺,并不是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三十天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继续让劳动者工作满三十天才离开,也可以选择在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三十天内的任一时间、包括当天离职。因此,贵公司的员工虽然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但贵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他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这属于贵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违法。
在此,也提醒贵公司注意,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贵公司应对该申请及时审查,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及离职时间,并注意保留证据;另外,应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结清员工工资并发给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避免因这些瑕疵导致贵公司用工风险。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