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百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岗位为高级客户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2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何某将三份与工作有关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地址为“XX@qq.com”的私人邮箱,三份邮件的内容涉及工作团队调整、团队职责确定和团队销售业绩进展等情况。2019年6月10日,百度公司认为前述邮件包含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能转发至非百度邮箱,向何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将所有外转的邮件删除,同时签署邮件外转保密承诺书,并学习单位的数据安全策略。何某未执行百度公司前述要求。百度公司认为何某将工作邮件转发至外部私人邮箱的行为,泄露了百度公司商业秘密,严重违反百度公司规章制度,于2019年7月19日将拟解除何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告知工会。2019年7月23日,百度公司向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你在职期间将百度工作相关邮件转发至外部私人邮箱,前述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百度员工信息安全手册》《百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自2019年8月9日起,根据你的违纪行为,公司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何某于2020年2月25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9日裁决:百度公司支付何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1元、销售目标奖金64,759元以及垫付款、差旅费和通信费共计3,570元;驳回何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百度公司、何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起诉至一审法院。
员工抗辩
何某认为,由于公司亏损要裁员,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要求何某在5月31日前主动离职,贺某不同意。5月29日何某被踢出工作群。为了防止后续产生纠纷,何某将某1及自己工作业绩优秀的邮件转发到自己邮箱作为证据保存。2019年6月10日公司对何某的上述行为作出了“删除邮箱、签署邮件外转保密承诺书、学习公司数据安全策略”等一系列处罚。2019年7月11日,何某由于与公司领导因为合同签署等利益问题,对领导进行投诉,导致双方关系恶化,7月12日,百度公司在未跟何某做任何通知和解释理由的情况下,删除了何某的工作账户信息,导致何某无法进行正常工作,且系统显示何某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何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之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转发邮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何某认为公司以之前已经处罚完毕的轻微违规行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百度公司5大制度规定
1.《员工手册》中“个人行为准则”作如下规定:“员工如发生以下(包括但不局限于)行为将会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讨论或泄露个人工薪、绩效、私自保存、获取或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大量下载代码以及向公司工作邮箱以外的邮箱/云设备/网盘等发送(包括转发)涉及以上信息及与工作内容有关的邮件或者信息。”
2.《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中“8.2公司财产的保护”作以下规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拥有的信息、技术资料、软件、信息系统资源、建筑物、设备、文件以及现金。员工公司财产的使用应限于公司业务,而不能扩展至私人用途。即将离开公司的任何员工必须归还全部公司财产,包括文件或者含有公司信息的存储材料,不得保留备份。” “10.违反《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处罚”作以下规定:“如果有违反《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上的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法立即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保密信息披露禁止制度》中规定:“1.保密信息定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力资源(包括薪资等)的内部邮件……。4.2违反该制度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取消参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或者终止雇佣关系,具体的处罚措施参见《奖励管理制度》。”
4.《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5.2.2下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及/或保密协议,或其他保密相关规定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沟通方面的邮件……)。5.3对于严重违纪的处罚:如果员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5.《员工信息安全手册》规定:“……三、员工信息安全准则。……2.1.1邮件安全b)禁止把百度内部工作相关邮件(包括内部公开邮件)转发到公司外部邮箱,包括个人的非工作邮箱。……六、违反《百度员工安全手册》的处罚。对于违反《百度员工安全手册》的行为,……依据《百度奖惩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审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劳动关系的制约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相关的劳动权益;但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用人单位处规章制度。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公司制度要求、行业特点以及行为严重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根据百度公司的《员工手册》《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员工信息安全手册》《保密信息披露禁止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百度公司工作邮箱以外的私人邮箱发送包含员工薪资绩效信息和百度公司内部管理沟通的邮件,属于严重违反百度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百度公司有权解除行为人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百度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充分地证明了百度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已尽渠道向劳动者释明员工须恪守信息安全的义务。何某未经同意,将三份内容涉及工作团队调整、团队职责确定和团队销售业绩进展情况的邮件,发送至其私人邮箱。对上述事实,何某称其转发邮件的目的系为保存证据,百度公司对该主张予以否认,何某并未对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百度公司处规章制度的要求,与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合同义务及行业规范亦不相符,百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悖。据此,对何某要求确认百度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何某违反百度公司制度规定,将列为保密信息的工作邮件转发至外部私人邮箱,确系属实。该行为被百度公司发现后,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删除外转邮件、签署邮件外转保密承诺书等补救措施,何某又拒绝执行。在此情况下,百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难谓违法。何某虽称百度公司在通知工会前已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该主张未得百度公司认可,何某所称的百度公司曾要求何某在2019年5月31日前必须主动离职、百度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关闭其工作系统之理由也难以成为其该主张成立之依据。一审法院亦已就百度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之原由,作了详尽阐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予以赘述。对何某提出的百度公司系违法解除之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百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1、前些年有类似案件,法院并未支持用人单位,理由转发私人邮箱并不等于泄密。
2、有关资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也是解除的一个风险点。
3、不管这么说,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成功处理案件的重要基础,这个案件中显示,百度五大制度都涉及有关的规定,显示出大厂就是有大厂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