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杰 万园彩 2022-09-23 09:07
李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员工离职打官司的事儿。我们从其他单位聘请了一位主厨,在试用期内发现他有两次违规操作:一次是把垃圾桶的剩饭捞出来给保健医留样;一次是中午煮红豆水,擅自离开厨房,没安排人值守。
这两次行为已经触碰到我们的底线,必须要把他开除。他说我们幼儿园是从上个单位直接让他来的,他为了我们辞职过来的,现在不用他了,是我们不厚道,所以就以我们故意开除他为由,向我们讨要一个月的全勤工资作为精神补偿,还威胁说,如果不给,光脚不怕穿鞋的,让我们走着瞧。
李老师,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们如果拒绝给他补偿,走司法程序的话,对我们新园的影响有多大?
我回复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园长说:问题是,从垃圾桶扒剩饭做样品这件事情,因为在监控死角,没有办法查到实情。
我回复道:如果有人亲眼看到他从垃圾桶里扒剩饭,有人证物证也行。
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若明确规定做饭期间,厨师必须在厨房值守。他煮红豆水期间,擅离职守,有引发重大险情的可能,违反幼儿园制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的层面,咱们只要能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我们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我们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老师,你不知道,这个厨师入职前保证会好好干,入职后工作非常随意,工作时说脏话,违规操作,让我们幼儿园承担很大的风险。我们现在辞退他,他觉得是因为我们孩子少,顾不住成本,才想辞退他的。现在就开始闹事,遇到一个胡搅蛮缠的主儿,很头疼。
可以理解,知人知面不知心,日久见人心。从法律上讲,他试用期违规,我们开除他,不作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但现实是,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万不得已才会打官司,能和解就尽量和解。
我对这件事的建议是:
1.触碰底线的人,必须开除,以绝后患。
幼儿园两大经营风险,一是孩子的身心健康;二是后厨的食品安全。这两块儿最容易出现问题,而且一出问题,都不是小问题,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生死,须高度重视。
对于虐待或打骂孩子的老师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后厨,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必须严格处理,直接开除。
2.远离垃圾人,及时止损,吃亏也得把他请走。
我经常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疯狗咬你一口,你怎么做?回咬它一口?还是躲得远远的?
对待一个道德败坏或全身充满负能量的垃圾人,不要一般见识,吃小亏避大祸。
越大就会明白,能用钱解决问题,往往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所以吃亏只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就当花钱消灾了。
你想想他都能从垃圾桶里取食品样品,肯定也会做其他的,遇到这样不守规矩、蛮不讲理的垃圾人,只能花钱消灾。
3.吃一堑,长一智,严把招聘关,做好背景调查。
由于幼儿教育的特点,幼儿年龄小,缺乏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需要老师的全程监管,所以与幼儿保教相关的关键人员,包括主班、配班、保育、厨师、帮厨、面点等人员,一定要通过原单位或者知情熟人,了解一下这些人的人品和能力。一旦发现人品不行,坚决不用。
谢谢李老师的指点,我知道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