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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老板让提前走——交了辞职报告老板不承认…

时间:2023-03-26 01:37: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有些时候我们会发现过于抠字眼的僵化理解或执行某些条文会让人哭笑不得,受者无辜,闻者无奈。有这么一个网上案例朋友们当个警世故事看吧。甲方因企业长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门提交了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纸质辞职报告(建议大家慎用模版,有时会掉坑里),文末有“请批示”三个字。而就是这三个字,当事企业认为这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明显牵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以为程序合法一个月后自动离职,结果太不幸了!这家企业居然起诉甲方旷工。无奈的是经法院审理后,还认定了甲方这一行为属于旷工,判甲方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你看看,明明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递交辞职报告后离职,最终却因为“请批示”三个字,而成为被告并被判赔损失,着实令人唏嘘不已。确实在实务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带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结果。笔者才疏学浅,也不好断言如斯处理是荒唐还是严谨?只能以其故事性一呵分享之。


但确实要提醒看到文章的朋友们,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书,学会“最大化规避风险”,拿不准问问懂这方面的朋友(比如笔者,哈哈)。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敏感易失误词汇,对格式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谨慎签字,签了就没后悔药了。这种“失误”会导致本不该受损的权益却无意间被动受损等诸多令人哭笑不得的情形。


俗话说店大欺客,上述情况也影射了在内卷时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否平等问题。长年的敬语使用习惯,导致了惯性思维,使劳动者丧失了很多主观能动性。反映了劳动者在企业强势情况下,为了使领导看着舒服而不得不使用的媚上用词,这已经不是情商与质素的体现了……所以事情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在朋友们不是很清晰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一定要多个思想的警戒线,避免无意间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掉进了一个又一个的“坑”。所以,有搞不定的可以请个顾问,结交些专业的朋友,或多看看专业的文章案例、公众号。把自己武装起来。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无奈发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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