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而言,最大的任务莫过于阅读和发表。但是,一方面,文献浩如烟海,究竟是开卷有益、泛泛而读,还是应当有所取舍、循序渐进?另一方面,发表的基础是论文,为什么我们的投稿总如石沉大海、屡屡遭拒,论文写作是否有规律可循?这些恐怕是不少研究生萦绕心头的困惑。
社会科学研究是一项比较个性化的工作,无论读书还是写作,都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以下仅结合个人经验,尝试就其中的一般性问题为研究生提些建议。
一、文献阅读的进阶策略
学术研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问题”,没有系统文献掌握和充足的资料储备,就不可能有效展开研究。不同于本科阶段的初学和摸索阶段,研究生不能仅凭兴趣漫无目的的阅读,而要进阶阅读、深入挖掘。在阅读过程中,主要涉及三大类文献:专著、论文和法律资料。与过去相比,信息时代的学术文献呈爆炸式增长,获取也更为便宜。在有限的时间精力中,如何去粗取精、高效阅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道问题
(一)专著阅读建议
求学路上,我们可能会从各种渠道接收到各种经典名著的书单,从柏拉图的《法律篇》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到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些老师强调多读经典,这当然不错。学术是有传承的,读经典可以追根溯源、固本强基。但对初学者而言,一味追逐经典也有弊端:一是由于年代久远、时空变幻,一些名著对于现时代的初学者而言不免晦涩,有对甚至需要其他的知识背景“脑补”才能了然。强行去“啃”,难免不得要领。二是囿于历史局限,这些名著很多并非都以严格的学术体例写就,其长在于思想性、原创性,如果只是泛泛阅读,恐怕难以从中获得体系化的知识滋养。
对此,我建议避免盲目追求阅读面和阅读量,重点选择若干体系性强、体现通说、水准公认、深入浅出的本学科专著仔细、反复阅读,力争“看一本是一本、读一本用一本”。例如,一般法理专著我常翻阅的是德国学者魏德士的《法理学》和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行政法专著我一般会向自己的研究生推荐英国学者马丁.洛克林的《公法与政治理论》、美国学者布雷耶的《规制及其改革》;我国学者王名扬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章剑生的《现代行政法总论》、李洪雷的《行政法释义学》、何海波的《行政诉讼法》、沈岿的《公法变迁与合法性》等。
阅读过程中,要做到:其一,理解作者的问题意识,思考作者写作的出发点是何种理论争点抑或实践难题(教材类专著除外);其二,解构作者的分析框架,这个分析框架往往体现在书籍要目中;其三,揣摩作者运用的研究方法,并加以借鉴和模仿,例如作者是运用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是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还是社科法学方法等;其四,除非你记忆超群,不要死记硬背书中的“金句”“名言”,而应以分门别类的思维方式在脑中建立全书内容的“知识地图”和“观点索引”,以便在写作、思考时链接到有关书籍的相应位置去翻阅。
(二)论文阅读建议
期刊论文反映当前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相比专著而言更加聚焦问题、更加注重学术范式,是我们学术阅读中接触最多的文献。我国目前约有1700种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其中包含的法学论文可谓汗牛充栋,其学术水准和编校质量亦参差不齐。那么,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下,如何从中遴选出值得阅读的期刊论文?我不主张绝对的“以刊论文”,普通期刊上也完全可能有质量上乘的文章。但从稿源分布规律和节约信息成本的角度,我更愿意相信“A刊有A文”——核心期刊的论文相对于非核心期刊的论文,平均质量肯定更高。因此,我建议区分阅读期刊。
首先,要重点阅读中国法学会认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简称CLSCI)论文。CLSCI目录传统上包括16种,是经过历史检验、学术共同体公认的专业性核心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清华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和本校主办的《法商研究》。经过2019年1月动态更新后,该目录又新增了4本期刊,即《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对这些期刊上新近发表的与自己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我们应当及时追踪阅读。其中,特别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所谓“三大刊”,是学界公认最权威的法学期刊,其刊发的论文基本代表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在学术研究中,如果没有关注到“三大刊”上与自己论题相关的论文,那么基本可判定为文献掌握的重大疏漏。
其次,适当关注综合性CSSCI期刊上的法学论文。CSSC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评价中的“通货”,是期刊学术质量最起码的信誉保证。虽然综合性CSSCI期刊的平均质量和专业水准可能不尽如CLSCI期刊,其相对庞大的基数也构成了我们阅读的一个文献来源。但是在阅读这些期刊文献时,不必定期追踪——综合性CSSCI期刊足有数百种之多,学术质量也参差不齐。我建议:(1)在文献检索时,如果发现与自己研究兴趣或写作选题相关的综合性CSSCI期刊论文,可以选择性阅读。(2)对于一些经常发表法学论文,在业界具有良好口碑的CSSCI期刊,可以经常关注相关选题。我目光所及,推荐《学术月刊》《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科学报》《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浙江学刊》,等等。当然,CSSCI期刊种类繁多,大家还可以进一步甄别、选择。
此外,我强烈建议大家关注《读书》这本杂志,最好每期选读。《读书》是一本在我国知识界享有盛誉的思想性期刊,大概也是唯一能够走向市场的学术杂志。之所以推荐《读书》,首要原因是这本杂志对文字特别讲究,上面刊载的文章文字洗练、表意流畅,无论你是否理解作者所谈论的专业问题,长期阅读都会对文字表达的提升有所裨益。作为一名编辑,有时遇到文字表达拗口、润色加工费劲的作者文章时,处理完后都得找一本《读书》来“解毒”自己的文字审美。其次,《读书》广泛涉及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的笔谈和书评,作为一种开阔我们学术视野的高品位“闲书”,它再合适不过了。
(三)法律资料的阅读建议
所谓法律资料,是指在法律实务中形成和保存的各种文献性资料。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法律资料既是了解实践、通接地气的重要途径,也是论文写作中不可或缺的经验素材。具体而言,比较重要的法律资料包括三类:(1)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在中国的政法体制下,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料,甚至可以说是引领法治发展和法学研究的纲领性文献。诸如全国党代会报告、党的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决定(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应第一时间重点关注,这其中涉及法律的内容,都是学术写作和课题申报的方向指南。(2)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反映了真实案件的生发机理和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特被是对于法教义学研究而言,没有充分、典型的法律文书作为资料支撑,结论难令人信服。常见的法律文书有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现在资讯发达,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定期刊载典型案例的裁判意见,很多法律公众号上也有相关文书的整理,我们要做有心人,有意识地留意、保存和阅读相关法律文书,为学术研究积累素材。(3)比较法资料。对于中国这样走建构型法治道路的后发法治国家来说,比较法的意义不言而喻。为此,我们应当有意识的搜罗和阅读比较法资料,尤其要重点关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的判例和立法动态。获取比较法资料等渠道很多,既可以阅读翻译过来法典及其评注,也可以直接访问诸如美国联邦政府登记网(federal register)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获取立法文件。
二、论文写作的基本范式
“不发表,就出局”,论文写作是研究者安身立命之本。虽说招无定式、文无定法,但从科研规律的角度,仍可总结出一些基本的范式或规格。
(一)问题意识
写论文不是编教材。一篇好的法学论文,一定是为解决某个学术问题而写,绝非简单的知识介绍或普法宣传。那么,问题意识从哪里来,或曰什么是问题意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两大类:
1.实践问题。这也是最常见的问题意识,即解决法治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或争议,这既包括法律制度空白、规范供给不足等立法论问题,也包括法律适用的分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阐明、法律漏洞的填补等解释论问题。例如,拙文《论行政法上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的写作,即是源于调研中发现的实践难题——海事执法领域法定的行政处罚起点过高,超出相对人的经济承受极限而不得不减轻处罚,但适用中面临理由不足和裁量过宽双重问题,适用中须以情节裁量基准和效果裁量基准加以解决。
伴随着社会变迁,法治实践中不断涌现各类实践热点,但能否成其为真正的问题意识,取决于两点:(1)是否具有强烈的理论意蕴。一个热点要能转化为学术研究的问题域才有价值,不能反哺一般理论或对理论升华意义不大的实践问题,再“热”也不适合作为选题。例如,前几年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对该案对应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上可能争议不大,如果以该案作为问题来解决,那么可能没有专业性的法学期刊会发表。再如,近年来国务院主推的“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改革,在实践中影响巨大,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重不重要?当然重要,但理论价值并不大。因为这些举措主要是执法技术的“新瓶装旧酒”,在行政法总论上无关宏旨。(2)是否具有必要的知识储备。这几年出现的人工智能立法、个人信息保护、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公益诉讼,以及时下疫情防控等学界热议的法治问题,无疑都有强烈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抓住固然很好,但不能盲目追逐。能不能写,端视其是否与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相关,自己是否拥有充分的知识储备,能否用你擅长的理论工具进行研究。否则,贸然转战新的领域,不仅浪费前期的学术积淀,所做出的研究还可能因为“输在起跑线上”而缺乏学术市场竞争力。
2.理论问题。即通过对学术概念的梳理和辨析,对思想学说的争鸣和澄清,达到证成学术命题、推进理论发展的目的。例如,《政法论坛》比较强调中国法政实践概念的梳理,它近年来刊登了诸如《论宪法中的人民概念》《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等条分缕析某个专门概念的文章;《中外法学》素以思想性著称,该刊2019年第1期以集中刊发了《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及其启示》《“复规范性”从何谈起》《超越“错误法社会学”》一组文章,重访“规范与规范性”思想;我们《法商研究》常年开设“学术争鸣”栏目,最近刊发的戴昕《“教义学启发式”思维的偏误与纠正——以法学中的“自杀研究”为例》和邹兵建《社科法学的误会及其风险——以戴昕教授对刑法学中自杀研究的批评为样本的分析》,分别以对方法学流派的理论缺陷为标靶展开对话,展示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新一轮交锋。
在发掘理论问题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文献综述工作,尽量穷尽该领域的文献,准确全面地梳理现有的学术观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否则,你好不容易发现的可能是他人论文早已解决的伪问题,或者在集中火力展开学术批判时因误读他人观点而不能击中要害甚至“脱靶”。
(二)谋篇布局
形成问题意识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谋篇布局,具体说来就是拟定论文的纲领结构。论文结构好似人的骨架,结构搭建不好或者混乱错位,非但让读者看得云里雾里,也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以下结合自身的写作和阅读经验,归纳三种典型的结构模式供参考:
1.三段论结构。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文内容大体分为三个部分,这也是一种最常见的论文结构。几乎在所有立法论或对策性论文中,都能或多或少发现三段论的影子。有人说,三段论是学生写论文才用的俗套,其实过于绝对。只要问题意识清晰、缺陷分析精准、得出结论可靠,三段论同样可以支撑起一篇工整的论文。三段论结构逻辑链条单一,相对易于掌握,受众阅读起来思维负担也相对较轻,
2.纵深结构。即采层层推进的论证思路来安排论文结构,这种结构模式比较适于思辨性较强的论文或法律解释、案例研析类论文。典型如《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一文的结构,该文第一部分先论证“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质合法标准,第二部分结合判例进一步限缩了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第三、四部分则具体展开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并从哪“明显”程度的视角重申司法审查对行政的适度尊让。其逐步展开的纵深逻辑清晰可见。纵深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凸显文章的理论深度,渐次深入的写作方式也更具有可读性。
3.伞型结构。即先提出一个总的分析框架关照全文,后续若干部分再根据这个框架次第铺展,最终完成写作目的,整体布局呈“总-分”的伞状分布。伞型结构是我个人经常使用和比较偏好的一种布局模式。例如,拙文《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就现在第一部分证立环境行政处罚所应具有的法律威慑、风险预防、生态恢复功能及目前的制度缺陷,然后二、三、四部分从这三个维度具体展开构建,从而实现补强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的论证目的。伞型结构的优点是,全文以事先特定的分析框架展开,逻辑思路清晰,理论依据充分。
以上三种模式都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在真实的写作场景中可能相互交叉、兼而有之。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或其他的论文结构,检验谋篇布局是否合理的终极标准皆在于“合乎逻辑”。为此,我们在提笔写作之前,务必先初步拟定大纲,最好精确到三级标题,然后从头到尾看一遍,检视各个标题之间能否衔接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三)论证说理
如果说谋篇布局搭建论文的骨架,那么论证说理就好比充实论文的肉身,是论文写作中最实质性的工作。当然,论证说理牵涉广泛,涵盖论文写作的方方面面,这里仅从基本范式和常见误区两个层面提些建议。
在法学写作中,论证方法有各种各样的分类和流派。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方法论范式如:(1)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这是社会科学最通用的两大类方法,前者旨在从本体论意义上分析问题的本质属性;后者旨在从认识论意义上切入问题,基于客观资料的进行实证分析或数据化处理,得出科学结论。定量研究是法学的弱项,但近几年呈后发蓬勃之势。国内早期定性研究的集大成者如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等系列论文堪称定量研究的典范;近来年,《法学研究》《清华法学》等刊物也对定量研究青睐有加,它们最近发表的《法学研究目标受众选择的大数据分析》《行政法官疑难案件审理模型的建构——一项基于扎根理论的实证研究》等论文,都体现了较成熟的定量研究方法。(2)解释论和立法论。前者系基于现有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自圆其说,尽量不突破现行法秩序;后者系从政策设计的角度,对实证法不周延之处提出立、改、废的修法建议,不拘泥于现行法秩序。二者分殊明显,也是最常见的两类论证方法。(3)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其中,规范主义大体和法教义学、形式法学、概念法学同义;功能主义则与社科法学、法社会学基本对应。前者在法律系统内部言说,在合法/不法的二值符码内进行论证,诸如法律解释、立法设计、案例评析等,基本都属于规范主义阵营;后者则突破法律系统的边界,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鹄,引入各种法外资源支撑论证。刑法中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论争,即是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方法的典型体现。绝对理论的论证路径是关注正义的恢复,认为刑罚独立于任何社会效果,属于法律内部的规范分析;相对理论则认为刑罚应追求社会效果,预防犯罪发生,属于法律外部的功能分析。此外,国外法学界运用较多的社会系统论法学(如卢曼《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如卡拉布雷西《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行为经济学方法(如泰勒、桑斯坦《助推》),也属于功能主义的范畴。
同样,以上也仅是理想类型的勾勒,写作中难免存在方法论的杂糅。并且,适当交叉使用多种方法,还能收到强化论证的良好效果。例如,基于定性分析和规范主义构建比例原则的同时,又援引司法判例的大数据分析佐证比例原则在裁判实践中的适用状况,无疑能进一步加强规范构建的说服力,也更接地气。
如同科学无法完全证明却可以证伪一样,我们虽无法穷尽论证方法的真理,但可以罗列一些常见的论证谬误出来加以避免,包括:(1)言之无据。科学研究讲求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论文写作中除了常识性、公理性的内容外,务必做到言必有据、步步为营。涉及观点援引和事实描述的内容尤其如此。譬如,在撰写有关司法改革论文中谈及“法官离职潮”时,就不能将之作为不言而喻的社会事实一笔带过,而应透过相关的人事数据或权威媒体报道来加以佐证。当然,论据应与结论有切实关联,否则,使用与论点毫无联系的论据,即使论据确凿,仍然无法达到证明目的。(2)诉诸权威。基于平时阅读所学所记,初学者写作中常用的一招,就是不加分析地引用权威学者的名言警句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成立,此即“诉诸权威”的谬误。譬如,某甲论到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理由是王利明教授撰文持此观点;某乙主张人格权无须独立成编,论据是梁慧星教授撰文反对这样做。这些都是无效的论证,因为它们属于别人的观点,其可以画龙点睛地衬托你的论证,却不能代替你自身的理论思辨和规范分析。(3)过度发散。即论证过程中枝节太多或者无谓追根溯源,导致焦点模糊、详略失当,甚至给人“吊书袋”之感。这是初学者常犯的错误,因为不清楚论证的着力点应该放在那里。譬如,一段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论证本来围绕依法行政原理展开即可,却硬要上溯到亚里士多德和韩非子的法治思想,这就扯远了。好比你炒一盘青椒肉丝,却要先学会自己养猪。(4)滑坡论证。滑坡论证是一种较难察觉的非形式逻辑谬误,即使用连串的因果推论,却夸大每个环节的因果强度,从而得出不科学的结论。譬如,某丙针对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指出,制售假药是为了牟利,而严惩重罚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因此一旦查处即罚得倾家荡产最有利于预防违法。殊不知,除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之外,预防违法的效果还取决于查处概率的高低。(5)以偏概全。即基于局部或没有比对的证据来说明问题,看似言之凿凿,实则一叶障目。譬如,某丁说A市有100个新冠肺炎现存确诊病例,因病例绝对数量较多不应复工复产,但他忽视了人口规模,如果A市是一个千万人口级都市,这个感染率其实并不算严重,政府完全有理由决定(局部)复工复产。
(四)文字表达
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个著名的命题——著作权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句话对论文写作也大有况味,即是说,再好的思想也需要准确、规范的文字来予以表达。徒有思想而无文字功底支撑,好比武者空有一身内力,却因不通招式而使不出劲。择要而言,文字表达的最低要求包括:
1.表意准确。所谓“准确”至少有两个要求:(1)排除歧义。例如,前文有一句话的原文是“(《读书》)大概也是唯一能够在报刊亭或书店买到的学术杂志”,后来我将之改为“大概也是唯一能够走向市场的学术杂志”。为什么这么改?因为原文可能存有歧义——“唯一能够在书店或报刊亭买到”,也可能是因为商家没有关注其他学术杂志而不是因为其他学术杂志在市场上不好销。(2)避免模糊和玄乎。学术论文要尽量少用比喻和模棱两可的表达,用语要直击研究对象、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我读博时有次旁听毕业博士答辩,有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多章标题都拟为“宪法解释的技艺——戴着脚镣跳舞”之类。乍看文采飞扬,却当场被一位博导痛批“文风很差”,其实针对的就是他表意不清甚至故作玄虚。
2.概念统一。首先,如果实定法上已经使用相关概念,那么首先与之保持一致,如我国行政法学界过去经常同时使用“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三个概念,但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使用“协议”概念后,其他两个概念就应不再沿用。其次,实定法没有明确使用相关概念的,要尽量选择在学界约定俗成或便于理解的概念。再次,实定法没有统一,学界也莫衷一是的概念,在自己的同一篇论文中至少要前后统一,不能以不同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最后,按照“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论文中最好不要自创甚至生造概念,且不宜出现过多的核心概念,以免无谓增高理论门槛。
3.语言精炼。学术论文不同于日常对话,无论是从期刊版面资源的有限性、学术思想的凝练性以及读者感受来讲,都应惜墨如金、言简意赅。结合个人经验,精炼语言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少用“旁白”式文字。有些作者为了交代思路或者怕读者看不明白,习惯在文中穿插诸如“上文如何,本部分将何如”之类的交代文字,恰如电影中的旁白。其实反增累赘、大可不必。一篇文章思路是否清晰,应当自然而然地体现在文章的谋篇布局和段落衔接中,无须也不能通过“旁白”强行捏合。(2)给句子做“减法”。例如,将长难的词改成简短的词语;不要使用过长的从属短语;删掉可有可无的介词;限制符号和数字的使用;不要大段地引用法条原文,用自己的话浓缩表达或者仅标明条款序号。等等。(3)言辞多样化。“文似看山不喜平”,行文中重复使用同样的词句,会给人啰嗦、冗长的观感。为此,同一段落或同一句话中应尽量避免重复使用同一词汇,即使表达同一个意思,也最好选用同义词、近义词,让表达变得生动。
在满足上述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才考虑在长期写作过程中逐步形成自身风格。否则,在基本功未成之际盲目追求文采,只能是本末倒置、伤害写作。
(五)形式体例
形式体例象征论文的“面子”和“颜值”,主要包括注释和排版两块。在投稿过程中,一篇注释规范、排版美观的论文,同等条件下会给论文锦上添花,更易得到杂志的青睐。反之,注释随意、排版混乱的文章,则显得面目可憎,令人无心阅读而埋没内容。
规范化的注释既反映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又体现了对杂志及编辑的尊重。在注释方面,我们大体可以区分两类期刊进行规范化处理。一类是投给高校学报类期刊的论文,使用尾注,注释应符合教育部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一类是投给法学专业期刊的论文,使用脚注,可参照中国法学会发布的《法学引注手册》进行处理。如果跨专业期刊投稿,宜遵循相关学科通用的注释习惯,如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杂志,一般使用旁注和末尾参考文献。令人赏心悦目的论文版式,可以改善编辑或审稿人的阅读体验,进而为文章加分。对此,我提几点建议:(1)用好Word等软件中的“导航窗格”功能,通过“样式窗格”中的标题设置,自动生成论文大纲;抑或,手动在论文前面制作论文目次,使文章结构一目了然。(2)汉字一般应使用宋体,避免使用IOS系统默认的等线体、楷体等过细的字体;外文字符(日语、韩语等汉语系除外)建议统一调整为Times New Roman字体;二、三级标题字体建议加粗。(3)字号最好设置为小四号,最小不应低于五号。(4)避免单倍行距,看起来容易视疲劳,推荐使用1.3-1.5倍行距。(5)写完后检视全文,对所有段落使用“两端对齐”功能刷一遍,否则段落外观容易像“老鼠啃”一样参差不齐。
总之,说一千道一万,学术论文是一门实践技艺,关键还是得勤动笔、多投稿,在不断的尝试和碰壁中积累经验、逐步提升。
余言:让学术成为一种生活态度
学术不是人生的全部,更不是每个研究生的必然归宿。但是,无论硕士毕业是否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博士毕业是否选择教研岗位,我希望大家透过系统的阅读和写作训练,将良好的学术素养融入生活,使学术成为一种生活态度。首先,要养成缜密的逻辑思维,说话办事讲求逻辑,有条不紊。其次,练就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无论对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好的笔头都是职业发展的巨大优势。最后,面对万物皆流、信息爆炸的当今社会,良好的学术素养有助于保持独立思考,不至于被幻象和流言蒙蔽心、眼。
作者:谭冰霖,《法商研究》副编审、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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