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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写辞职报告怎么写最好〉护士因病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5 03:02: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予以劳动者休养治疗的权利。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人社部规定了根据工作年限给相应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来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责医疗期满,是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给予安排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工作,还是应当由劳动者主动要求恢复工作?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未回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主动给予安排,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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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即应主动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的规定,姜和勇的上述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职工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是任何一个企业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所有职工均应遵守。休病假的,病假期满后,应当到公司报到、上班,如不能上班应提交相应请假手续。姜和勇在医疗期满后既未请病假,亦未按时到单位到班,对其主张的病假期满时曾要求泰山酒业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认定泰山酒业公司解除与姜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原文(节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民再286号

......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泰山酒业公司与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无特殊情形应按时到岗上班,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应提交相应手续由用人单位作出妥善安排。姜某某主张医疗期满后要求泰山酒业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自医疗期满至泰山酒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期间曾申请另行安排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对于姜某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姜某某在2013年4月××退,××退申请未能成功办理。此后,姜某某如不能上班,也应提交相应请假手续,但姜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泰山酒业公司与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即《考勤管理制度》、《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上述依据是泰山酒业公司关于企业员工工作时间、考勤、请销假规定的基本工作制度,姜某某应当遵守。本案中姜某某长达10个月不上班且不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明显的,泰山酒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通知工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姜某某经济补偿金。2014年12月17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某某负担。

本院再审期间,姜某某提交泰山酒业公司网站关于召开九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网页截图资料,以证明在该次会议上才通过了《招聘、离职与辞职管理制度》,双方发生纠纷时该制度并不存在。泰山酒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次会议通过的《招聘、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是根据2008年的《招聘、离职与辞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是该制度的升级版。泰山酒业公司对姜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针对上述管理制度的通过情况,泰山酒业公司提交了2014年第九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关于2014版〈招聘、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与2008版修订情况的说明》、2014年版《招聘、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等证据以证实2014年版《招聘、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是根据2008年的《招聘、离职与辞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同时提交了泰酒股份[2013]16号《关于与邱平恕、严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证实2013年泰山酒业公司解除与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适用2008年版《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姜某某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泰山酒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是为反驳姜某某所提交证据而提交的补充证据,且上述证据与姜某某提交的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泰山酒业公司于2014年召开九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关于与邱平恕、严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出时间早于原审中姜某某认可的泰山酒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泰山酒业公司解除与姜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本案是因姜某某休病假医疗期满后未再到单位上班、泰山酒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引发的争议,双方对本案纠纷发生时是否存在《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及姜某某医疗期满后未上班的原因有争议。原审中,泰山酒业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第八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会通知、会议议程安排、关于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报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于2008年召开了第八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并于会上通过了《考勤管理制度》、《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该公司粮酒车间出具的《关于姜某某同志考勤的说明》可以证明该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考勤,该公司工会对《关于与周萍等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草案)》的复函载明“…以上人员违反公司的《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公司《决定(草案)》对周萍等同志的违规事实认定无误…”,证实了泰山酒业公司在单方作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依法通知工会,工会对上述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该复函也可以证实《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在本案双方发生纠纷时是存在的。再审中姜某某提交的材料证实了泰山酒业公司在2014年召开了九届四次会议,泰山酒业公司再审中提交的补充证据证实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招聘、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该制度与泰山酒业公司与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中所依据的《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名称不同,内容也有差异,也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并不是在2014年才首次通过关于职工招聘、辞职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姜某某关于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招聘、离职与辞退管理制度》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姜某某医疗期满后未上班的原因,姜某某再审中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乙方(姜某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甲方(泰山酒业公司)应当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给姜某某另行安排工作是泰山酒业公司应尽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本案双方劳动合同第三条(六)项规定:“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即应主动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的规定,姜某某的上述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职工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是任何一个企业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所有职工均应遵守。休病假的,病假期满后,应当到公司报到、上班,如不能上班应提交相应请假手续。姜某某在医疗期满后既未请病假,亦未按时到单位到班,对其主张的病假期满时曾要求泰山酒业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认定泰山酒业公司解除与姜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姜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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