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亮商事金融团队#杨杨法律顾问非诉小组认李贺凤认为:
实务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信凯律师认为,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属于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中虽未明确“书面形式”的具体形式,但可结合其他法律规定确定“书面形式”的类型。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劳动者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