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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了收回辞职报告、工作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3 15:45: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回放

2020年8月19号,刘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是因个人原因离职。2020年8月20号,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刘某的离职申请,批准刘某离职时间为2020年9月18号。2020年9月2号至9月10号,刘某多次要求公司撤销离职单。公司给刘某回复:由于您已签字确认离职申请单,且公司离职申请流程已经审批完毕,现离职申请无法更改。


此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小邦归纳以下出两种庭审观点:


0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在三十日后,劳动者才能依据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三十日的期限到达之前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劳动者有权在这三十天日内作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0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让用人单位接收到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方式。


小邦更认同第二种观点。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三十日或三日主要是给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时间,并不是给劳动者反复变更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若这三十天或三日被认为是劳动者确定是否离职的时间,明显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安全产生隐患。


试想,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相关负责人经过离职程序批准员工三十日后离职,这个时间给离职劳动者进行相关工作交接,同时用人单位也在为空缺岗位寻找合适人选。用人单位招到新员工入职来填补离职劳动者的岗位,若此时认可劳动者撤销离职申请的要求,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劳动者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这种解除方式无需公司方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区别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协商解除前提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要约可以在到达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时撤销。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离职申请,可以在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之时撤回,而不能撤销。


因此,2020年8月20日公司已经收到刘某离职申请并且审批通过,说明2020年9月2日最早作出的撤回或撤销已经超过可以撤回离职申请的时间,而且也不得撤销离职申请。


综上,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离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离职即时生效(至于离职日期是否合理另说),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不能撤回或者撤销离职申请。但是,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内容变更(岗位、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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