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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辞职报告公司吗』辞职报告自己写还是公司提供

时间:2023-03-23 04:20: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在微博看到一个#改成离职通知书#的热搜,挺有意思的,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些想法。

热赞微博是两张截图,截图内容如下:一位网友把自己写的《离职申请书》拍照出来说“我辞职啦,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另一位网友留言说“标题改一下,改成离职通知书”。

一晃眼看过去,当是段子看的话,这个对话还是挺逗的,把申请书改为通知书,这个离职,太提气了!

不过乐归乐,我们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平常还是会不自觉地想得多一些,从这个第一张图片,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工资也不发!”);

2、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也不买了!)

3、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降温(“还不给吹空调!”)

4、公司对员工存在欠债情况(“报销也不报!”)

5、员工不愿意继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太热了,你自己玩吧,告辞!”)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上情形,员工应该怎样维权比较适合呢?我们按以上列举的情况一一细说。

第一、就以上公司的第1、第2点情况,敲黑板,划重点,员工要离职的话,需要书面通知公司,通知内容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需要有此番操作?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两个法条的结合说的是个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就算公司有欠发工资、不买社保等违法行为,即便你确实因为忍受不了这些原因,必须要离职了,你也要清楚告诉公司你是因为这些原因而离职的,这样公司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就意气用事一怒之下就直接走了,或者是在或自愿或被诱导的情况之下,写了个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离职的辞职信的,那么,即便公司真的客观上存在不发工资、不买社保的情形,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公司因此而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也是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的。

第二、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的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后立即走人,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会对“提前三十日”这个说法有印象。

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相互独立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的常规规定,而上述的第三十八条规定是针对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是不需要遵循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原则的。

所以,一旦发现公司存在欠发工资、少发工资、不买社保、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情形的,可以立即通知、马上走人。

另外,说到“提前三十日”辞职这个说法,常规的操作一般都是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写个“辞职信”或者“辞职申请”,感谢公司辛苦栽培、获益良多,申请离职,请公司予以批准云云。

其实,如果真的对目前的公司没有任何留恋的,要离职的话,实际上是不需要申请、也不需要公司批准 ,只要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间一到,就可以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的离开。

(小贴士:如果遇上特别难缠的公司,说什么不批准离职,或者说要等他请到新人之后才放人之类的,不需要慌张,只要你能够证明你已经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了离职通知就可以。如何证明?最直接的方式是通过EMS快递把辞职信邮递到公司,在备注栏写清楚是“离职通知”)。

第三、针对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降温的情况。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遇到公司不开空调又不采取其他手段降温,又不发高温津贴的朋友,可以考虑带个温度计回公司测一下,一旦超过33℃,公司是需要发放高温津贴的(备注:广东省自2021年6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是6月-10月,共计5个月)。

第四、针对公司不予以报销的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务中倾向认为支付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所以如果劳动者于劳动仲裁中提出了支付报销款申请项的,一般是作驳回该项请求处理,当然,也不排除调解的时候,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请求项目一并支付的情况。

如果劳动仲裁不予支持支付报销款的请求的,劳动者认为确实有维权必要的话,是可以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的。

由此可见,我国对劳动者的各方面的保护还是挺全面。

结语:各位朋友,以后辞职别再写申请书了,硬气一点,直接写离职通知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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