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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职报告可以撤销吗,公司员工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23 01:30: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黄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于2016年2月发现身体不适,并于2016年4月6日向人力资源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时黄某并未向人力资源公司告知其病情。后黄某病情恶化,反悔提交辞职信,于2016年4月26日以处于医疗期为由向人力资源公司申请撤回辞职信,人力资源公司不同意,并于2016年5月6日通知黄某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黄某办理离职手续。后黄某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反悔,是否能够撤销?

第一,黄某向人力资源公司递交辞职信时,黄某并未告知人力资源公司其病情,即人力资源公司并不知道黄某生病,并不存在人力资源公司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人力资源公司知道黄某递交辞职信时生病,人力资源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不能解除的情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第四十条为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系黄某向人力资源公司递交辞职信,自行提出离职申请,不符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不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作出即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非特殊原因(如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不得撤销。在本案,黄某于2016年4月6日向人力资源公司递交辞职信,自该辞职信到达人力资源公司时,黄某申请辞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即使人力资源公司未在辞职信上作出任何的审批,也对黄某产生效力,在黄某递交辞职信满30天后,人力资源公司有权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黄某办理离职手续。

所以,人力资源公司与黄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这里吴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为什么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呢?因为该岗位的劳动者离职,需要有人员接替该岗位工作,故设定为三十天,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招聘新员工、做好工作衔接,以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有序进行。但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三十天的,在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后,也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并非一定要等到一个月满后才能解除。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递交离职申请后,一直未作回应、未作审批,劳动者并不是不能离职了,自递交离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满,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换言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任意解除权,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不审批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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