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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交可以吗—辞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23 00:22: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近日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博士则认为自己需要支付的是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那么,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员工不交补偿费能不能走?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其违约金有何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能要求多少违约金?重庆律师特就相关新闻解析员工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报道:劳动仲裁后 博士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

博士贾某表示:

去年9月,自己向学校提出辞职,距今已有6个月了。当时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学校领导以“不允许”驳回后,她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3月,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贾某认为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

但是,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

今年4月,该学院将贾某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贾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称“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网友讨论:

@壹贰叁有没有肆:签了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

@Nasakim:白拿了三年工资、保险读博,读完了换工作…

@野鸭塘河谷:如果入职以后,单位实实在在是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培养,那肯定是要合同按按规矩办事!不过,一般情况下,正常辞职,学校是不会完全按照合同上的要求索赔的。。这件事的情况,肯定是这个人和学校产生了纠纷,要不就是想要跳槽去更好的地方,这种情况,在学校太多了。。

@frank20102003:读博的,我们学校就给保留个编制有财政基本工资,学校每月给一千元生活补贴而已。什么学费住宿费等等都是自己先出。

律师说法:

一、劳动仲裁后 员工不交补偿费就不能走?

重庆律师指出,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规定不直接涉及索赔。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除非相关协议或规章制度有其他特别的相反约定,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忻州师院的诉请。

至于所谓的51万元补偿费,忻州师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用人单位能要求违约金吗?

关于这一点,重庆律师指出,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补偿费51万元还是84612元?

有关51万元补偿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依据的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忻州师范学院颁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若未满服务期离职应该退回的相关费用。重庆律师指出,该规定是否合法还得看:

1、该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依法制定、内容合法及依法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攻读博士学位及回原单位工作,贾某是否受限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上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已经明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校方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有一定冲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在合理范围内是认可的。当然,具体以当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为准。

一般此类劳动纠纷案件,很多后来以调解结案,因为即使最后员工胜诉了,这些信息均称为公开信息,会对其以后的再就业有一定的影响。重庆律师提醒,在签署重要文件前应注意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能做到风险可控。

大家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后,私信给小编。有空的时候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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