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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职没写辞职报告、被公司辞职好还是离职

时间:2023-03-22 05:23: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述:

王某收到深圳市A公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深圳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深圳市A公司收到支持王某经济补偿金和出具离职证明请求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认为王某还没有按照要求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不应该为其出具离职证明,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才出具离职证明。

争议焦点:

深圳市A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是否以其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为前提。

争议浅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条款没有对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设置“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深圳市A公司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8月31日终止,深圳市A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

因此深圳市A公司应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其出具离职证明。那么如果因为离职人员不交接工作,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员工离职不交接引起损失,公司可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有权索赔因离职不交接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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