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员岗变销售岗,她果断离职后该向谁要酬劳?
法律解析:
保险代理非劳动关系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曹珍妮律师表示,保险代理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曹律师指出,本案中潘女士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可混为一谈。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代理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也没有类似基准法的规定。
“试用期没有五险一金”的说法不合理
曹律师指出,虽然潘女士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并无试用期一说,但试用期没有“五险一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律师指出,劳动法上并无所谓“未做满试用期所以不能走”的说法,在劳动法范畴内,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即便是按照保险代理法律关系,法律也不允许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被欺诈签署的合同可以撤销
曹律师提到,潘女士所描述的“文员岗位变销售岗”的经历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尚需具体认定,但倘若欺骗行为存在,则《保险代理合同》可以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产生损失的,可以向欺诈方主张赔偿。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署和履行保险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本案例中,对于王主管提到的业务助理岗位既包含文员工作又包含销售业绩时,岗位薪资构成为“师父发放文员部分工资+发放业绩部分提成”的说法,曹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个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的“师父发放文员部分工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成部分,实际上是《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处理。
哪些合同要交保证金?签订合同要注意规避风险
对于本案中提到的“保证金”这一说法,曹律师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无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概念主要是出现在民商事合同中,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保证金一般理解为履约保证,主要是各合同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如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提醒广大求职者注意分别不同类型的合同,律师提出了几点建议,尤其是在面对保险代理合同等情况时,求职者首先需要规避的风险是法律主体风险,即明确到底是与谁建立法律关系,与保险公司建立法律关系还是与保险公司的经销商,亦或是保险公司的自然人代理;其次需要明确双方建立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最后需要规避的风险是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是怎样的,以及发放主体到底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