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这个看着有些荒谬的事情,想必很多网友都看到了。就多写了三个字,就得赔钱?到底咋回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的小彭就是按照上述规定去辞职的。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居然需要上网自己下载辞职信模板,结果模板末尾有请批准三个字,然后法院说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请批准”三个字就能判断出员工的真实意思是要协商解除而非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不妥,太武断。
判断是否协商一致, 得综合考虑其他行为,比如,是否有聊天记录佐证劳动者是想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到过离职经济补偿,是否协商过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方法,是否提到过社保如何处理?等等。不能仅仅凭借“请批准”三个字就认为劳动者是想协商一致。所以 ,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时间一到,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批的。当然,如果你想提前走,不按规定的最后期限,那需要单位同意才可以,否则容易按旷工算。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出自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很多人不知道。如果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当然,案例中的小彭,我认为不是旷工,是法院偏袒用人单位导致的。
不过,并不是说不按规定离职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试用期未提前3天,转正后未提前30天,然后未经单位同意且最后工作日时间不到,就不来公司工作了。再就是直接旷工不来公司了。这些都是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即便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也不必然导致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如此,也得满足一些必要条件:
(1)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客观证据,是客观证据,有具体金额,金额的计算合乎正常逻辑;
(2)有证据证明上述经济损失是该名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
好了,这个事情就说到这里,希望大家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可疑的问题或者不懂的问题,上网搜搜,不然容易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