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勤勤恳恳工作8年
辞职时被告知
应归还15万多元“担保消费款”
这就是传说中的
“吃不完兜着走”?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小西于2011年入职湘潭某酒店,担任营销代表,工作职责是推广酒店的餐饮、住宿、会务等服务。入职之初,小西每月底薪为1250元,提成按销售额的3‰计算。若销售款未收回,酒店则停发小西提成,其综合月收入一般不超过四千元。
酒店规定,由营销代表担保未能当场收取的客户消费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营销代表的担保权限:入职一年以内的员工为4万元,入职一年以上的员工为6万元。小西在职期间,签署的《挂账担保单》有41张,每张担保单上均统一印刷有“本人愿意承担因被担保人未付消费款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年底,小西主动申请离职。2019年4月12日,小西向酒店出具《回款承诺书》,承诺“对担保消费款158741元催促回款到位,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回款,由本人负责偿还”。
因小西一直未偿还担保消费款,酒店起诉了小西,要求小西按照《回款承诺书》载明的还款义务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酒店和小西之间是否存在保证关系。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保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前提是民事活动体现平等性,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否则就不是民事保证。
在本案可确认两个事实:一、客户挂单消费,是该酒店销售人员工作中需要经常面对的情况;二、销售人员需要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普遍而非个别情况,酒店方甚至发文予以规范。此外,结合销售人员的提成与酒店每月综合收入情况,员工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并未获取明显高于同行业其它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员工显然缺乏为不具有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普通客户的欠款提供担保的动力。
因此,员工承诺为客户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员工没有选择余地的担保,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实际是一种督促履行的经济责任制。酒店、小西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小西已经向酒店提交了拖欠账款的客户信息、债权凭证,并协助进行催收。酒店完全可以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要求小西给予必要的配合,酒店不得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至小西。
据此,雨湖区法院依法驳回酒店的起诉,酒店和小西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部分岗位工作性质与应收账款关联度较高,如业务员、财务等。不少公司为督促员工催收应收账款,要求员工统一签订《保证合同》,并对应收账款承担保证责任,这实质是企业将本应其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至员工。
从表面形式看,该类“保证”具有保证特征。然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员工只有按照公司要求签订或因拒绝签订而被迫离开公司两种选择,并未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员工为应收账款提供担保,承担了担保风险,却未获取特殊个人利益,这明显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时,不应由员工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提升自身盈利能力,也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来源 | 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