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0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络入职了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该公司在上海松江庙前街站的站长负责审批为其开通了美团App软件,后台登记将张某的个人信息输入系统,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张某每天在App系统上签到,工作地点为上海松江区新理想广场。该公司根据每月出勤天数对张某进行考勤,根据考勤情况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2018年6月13日,该公司寄到上海一份空白合同,让张某签署,张某认为空白合同不宜签署,拒之。2018年6月15日,经理打电话告之,不签合同,公司不再用,当日张某离职。2018年6月30日,张某到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该请求。2018年7月27日,许昌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该公司与张某之间网络用工,是否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判决
张某提交的其工作时用过的美团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显示: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张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该公司对张某的出勤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出勤考核情况按月发放工资,故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认该公司与张某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张某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综合本案案情,张某能够提交的其工作时用过的美团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评析
目前,新型网络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人格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特征,即劳动者对于网络平台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
一、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该公司在招聘美团骑手时,对工作方式、工作特点、收入计算、考勤方式、奖励、惩罚等进行说明,对美团骑手的条件及工作内容具有招聘信息的性质;该公司的站长对张某进行审核,通过后站长在后台登记张某信息。接单按照平台公司规定的流程来完成任务,因此,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
二、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
张某作为美团骑手期间为全职,未从事其他工作,获得报酬是张某的主要收入;平台根据工资详细构成每月发放工资,张某对该公司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三、双方之间具有组织从属性
张某接单受该公司App平台指派,报酬由该公司App平台发放,而不是张某通过竞争获得业务和客户支付报酬,张某对平台依附性很强,张某与该公司具有组织从属性。
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用工关系性质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与许昌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排除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不影响认定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