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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辞职报告——在食品厂的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3-03-21 06:00: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事件一

重庆某食品厂职工患尘肺病离职,经过一年多的维权后终于得到法律的保护。其老板因恶意做伪证,被罚款1万元。

2011年2月,张某因患严重尘肺病从该厂离职后,为确认与食品厂的事实劳动关系,争取相关职业病待遇,经历了一年多的艰难维权历程。维权之路之所以艰难,原因在于企业全盘否定其劳动关系,企业为证明张某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刻意伪造了工资手册。

用人单位与打工者的劳动关系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准,即使瞒天过海,也抹杀不了事实的存在。这家企业虽然费尽心机,也难以洗清自己的责任,最终,企业不但需要承担工人患职业病的责任,还要因干扰正常执法而付出被罚款和名誉损伤的代价。

事件二

56岁的老张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6年初单位出台了一项规定:为了安置单位里的富余职工,凡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一律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放的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老张虽然并不愿意办理退养,但单位称就算不退,也不会再给他安排岗位,老张只好跟单位其他几十名职工一起办理了退养手续。退养在家的老张觉得闲不住,于是就到一个朋友的公司谋了份打杂的活儿,主要是负责做些接待、后勤工作。上班前老张跟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简单地约定了工作的内容和工资报酬。2008年年初老张的原单位突然给他发了个通知,称老张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决定要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停发每月的工资。而老张认为自己与朋友的公司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只不过是帮帮忙,属于劳务关系,他跟新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但单位坚持要解除老张的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事件三

2007年12月的某一天,一个劳动法律救援中心接待了叫李某的人。他是一名已工作10年以上的某机关工作人员,从1993年5月起进入工作单位,但没有签定合同,一直工资只有300多元。他说这都是因为领导克扣后分流到新进亲朋人员领取的。眼看着新劳动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现在他的工作单位急于要把他们这些人员清退,无条件的离岗。由于新的劳动法马上开始了,现在有很多单位以种种借口在裁员,他在单位是C类人员,已有13年的工龄了,新的劳动法里说了我应该可以转正了。 现在单位搞了个部门,把他们所有C类人员都安排在那里面,他怕单位到时不能按新劳动法给他转正,还会以种种理由将他们辞退。他问这是不是工作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他们该怎么办,到哪去申诉,怎样申诉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这些年的经济损失,他请求帮帮他们这些无助的人。

1.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14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是没有签定合同,也同样受法律保护。2.如果是单位因为国家要实施《劳动合同法》,便在此前清退李某,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那么李某应该找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要辞退员工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劳动法》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不超过12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未对转正做详细说明,但是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劳动者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你最多可以拿到12个月得经济补偿,如果是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按你在该单位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得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得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得经济补偿。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的年限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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