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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辞职报告’公司高管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20 14:26: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者确系在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签署辞职申请,但劳动者所牵涉的职务侵占犯罪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劳动者是否签署文书与定罪与否或量刑多少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能够理解上述文书的内容并清楚签署文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且上述辞职申请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当中并未包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能限制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劳动者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在转交、签订文书的过程中存在对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温某入职广东某银行分行工作,双方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了一份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4日,温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拘传,于同月15日被拘留,于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2014年1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蓬检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温某的刑事责任。

2014年9月1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蓬检刑撤诉(2014)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

2014年9月19日,原审法院院作出(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温某职务侵占一案的起诉。

2014年9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蓬检刑不诉(2014)第1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温某不起诉。

2014年9月25日,江门市看守所对温某予以释放。在温某被羁押期间,广东某银行分行制作并通过江门市看守所向温某转交《辞职申请》和《离行、离岗员工承诺书》各一份,温某收到后分别在《辞职申请》“申请人”一栏和在《离行、离岗员工承诺书》“承诺人”一栏予以签名。签名后的《辞职申请》内容载明:“银行江门分行:本人因个人原因向银行申请辞职,请给予批准,谢谢!申请人温某,2013年5月6日”。

《离行、离岗员工承诺书》内容载明:“本人温某因个人原因,已申请离行、离岗,现就本人在岗期间及离行、离岗后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在岗期间办理的所有银行业务均符合行内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造成银行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二、本人在岗期间没有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损害银行利益,若今后发现有此行为给银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人愿意接受银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分行对本人在岗期间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业务的调查,本人均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四、本人离行后不带走和泄露客户资料和信息,崇尚职业道德和同业操守,不教唆和鼓励员工离行,做损害银行利益的事。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银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对于在岗期间本人所知悉的广东某银行分行有关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包括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客户资信状况等),本人将严格保密,决不外泄,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温某,2013年5月6日”。其后,广东某银行分行在2013年5月25日出具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同日解除。

2014年11月12日,温某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广东某银行分行恢复与温某之间的劳动关系;2.广东某银行分行向温某补发从2013年5月起至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工资。

【裁判要旨】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4)255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驳回温某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驳回温某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有权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根据劳动法政策应属于劳动关系中止情形,即双方相互之间不负权利和义务,待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如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2、提示用人单位如通过员工辩护律师能够清晰地知晓员工本人可同意辞职,则建议通过看守所或辩护律师递交员工辞职申请,且不可仅依据员工家属做出的辞职表述而直接按照辞职办理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如因涉及单位相关刑事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期间,为获得单位刑事谅解书,而提交辞职申请,只要没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应当依法认定是自行处理权利,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2、如单位因劳动者被拘留而认定旷工作出解除,而最终劳动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进而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被错误羁押期间产生了的收入损失,则可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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