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见习记者 邢鹏举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还没结束,单位为推卸责任,强制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诉讼历时七年,结果被单位扫地出门。”近日,记者接到一位来自山东菏泽的煤矿工人杨金玉的来电,据其反映,从2013年10月到2020年9月,他与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到终审,已经持续七年之久,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反映】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找到新工作 入职体检时查出身体存在问题
杨金玉表示,自己曾是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煤电”)的一名员工,从事井下作业,入职时间为2009年6月28日,入职时及2010年体检显示身体健康。
2012年9月,因为长期超负荷工作,杨金玉身体感觉不适,于是请了1个月病假。据杨金玉介绍,自己在高温、高噪、空气潮湿的环境下,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2011年出现胸闷、失眠、耳鸣、听力下降等多种症状,曾多次向领导要求调岗无果。2012年9月下旬,身体实在支撑不住了,就向领导口头请了病假。随后,在病情有所缓解要求上班时,却被告知因为旷工已被单位除名。
“当时我是口头请的假,因为当时大家一般都是口头请假,回来上班再补正式的手续,之前他也这样请过。”杨金玉表示,等到自己请假结束回去上班时,发现自己已经被单位以旷工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是因为生病请假了,不是旷工,单位这样以旷工来强制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杨金玉表示,后来他请求单位不要解除自己的合同,但被单位拒绝。
杨金玉说自己当时并没有维权意识,在辞退后一开始并没有想过要去维权,随后便开始继续寻找工作,并于2013年3月应聘到了当地另外一家煤矿,但就在入职体检时他被查出身体存在问题未能入职,“体检结果显示我的听力与肺部都存在问题,当时也咨询了相关人士,说应该是我之前在工作时身体出了毛病,呼吸和听力系统均已受到严重伤害。”
找原单位讨要说法时 拿到离职前体检报告显示早已查出问题
当得知自己的体检结果后,杨金玉才觉得自己早前被菏泽煤电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因自己“旷工”这么简单,他推测说自己因旷工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个幌子,真实原因是菏泽煤电方面早已知道自己生病了。
于是,杨金玉找原单位菏泽煤电讨说法,在这期间,他拿到了自己在菏泽煤电工作期间的体检报告,得知自己早在2011年、2012年检查时,就被发现“有病了”,“这两年的检查报告显示,我的听力与肺部检查结果都存在异常,但在之前单位都没有通知过我,对此我根本就不知道。”
随后,杨金玉开始了漫漫维权之路。
通过企查查进行查询,记者了解到,菏泽煤电成立于200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隶属于临沂矿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洗选、分级;精煤、洗混煤、煤泥、混煤、块煤、低质煤、浮精、洗矸、矸石销售;煤制品制造、销售;矿业设备、配件、矿用材料的制造与销售,煤电联营项目开发,企业管理服务和矿业技术服务;煤矿安全培训等。
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均认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
在和菏泽煤电沟通无果之下,2013年10月,杨金玉向山东省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为:1、被申请人菏泽煤电不得解除与申请人杨金玉的合同;2、被申请人菏泽煤电应按照单位有关规定支付申请人杨金玉相关待遇;3、被申请人菏泽煤电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4、被申请人菏泽煤电应在对申请人杨金玉所有职业病鉴定终结以后解除劳动合同;5、补缴五险一金不在仲裁范围。
对于该仲裁结果,杨金玉并不满意,尤其是对仲裁结果的第四项“被申请人菏泽煤电应在对申请人杨金玉所有职业病鉴定终结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他提出了质疑。
2014年3月,杨金玉将菏泽煤电起诉到了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其中诉求之一便是依法撤销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郓劳人仲案字(2013)第35号裁决书,同时菏泽煤电为杨金玉安排适当工作。
4个月后,郓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菏泽煤电于2012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解除与杨金玉的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但对于杨金玉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随后,该案又先后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了多次审理。
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并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了解到,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杨金玉向郓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自2012年10月至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完毕之日(2016年4月27日)起10日内的工资。
2016年7月18日,杨金玉与菏泽煤电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个月之后(2016年8月19日),菏泽煤电向杨金玉下发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杨金玉再次遂再次开启了维权之旅,向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2016年8月19日单方作出的这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同时裁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16年11月17日,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应在杨金玉所有职业病鉴定终结以后解除劳动合同。裁决:临矿集团菏泽煤电与杨金玉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支付被告相关待遇。
菏泽煤电和杨金玉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
据悉,2016年8月,杨金玉向济南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2016年12月,济南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杨金玉患有“职业性轻度噪声聋”。2016年12月30日杨金玉向郓城县人社局提出杨金玉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2月16日,郓城县人社局对杨金玉做出工伤认定。2017年3月27日,菏泽煤电安排杨金玉去巨野煤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院判决其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19日终止
因为劳动合同纠纷,菏泽煤电和杨金玉再次对簿公堂。
2019年8月2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菏泽煤电解除/终止与杨金玉的劳动合同违法;同时,支付杨金玉赔偿金86701.2元。并驳回了杨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金玉与菏泽煤电之间的纠纷并未就此画上句号,此后双方又继续围绕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多次提起诉讼。
2020年5月2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该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延续至2016年12月19日”。
记者了解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杨金玉与菏泽煤电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杨金玉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2016年12月19日时终止。
到底还要不要继续下去,杨金玉坦言感到迷茫,7年的维权之路他耗费了巨大的精力,他说自己心有不甘,还想继续维权,但未来到底会是什么结果,他则充满担忧。
称此前体检结果显示肺部也存在问题 但申请做尘肺病诊断遭拒
据杨金玉介绍,在和菏泽煤电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中,2016年4月,他又被通知参加菏泽煤电组织的职业健康查体,除了发现听力存在问题外,检查结果显示肺部也存在问题,“怀疑是尘肺病,但单位只给做了噪声聋诊断。”
杨金玉表示,2016年5月,他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住院期间,在例行胸片检查中发现其双肺内可见散在小点样致密影分布,符合疑似职业性尘肺病特征。“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要求进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我也同意诊断,但菏泽煤电方面却以此次来住院是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为由,拒绝了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进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的要求。”
记者获悉,2016年8月,杨金玉向菏泽煤电提出了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的申请,但遭到了拒绝。在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申请回复书中,菏泽煤电方面回复称“因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在此前已作出过诊断,故我司认为(杨金玉)所提申请没有意义,不同意申请。”
“我现在50多岁了,患有职业病,没有收入来源,我都不知道明天该怎么办!”杨金玉说。
【回应】
菏泽煤电表示今后会更加注重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杨金玉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呢?根据杨金玉提供的菏泽煤电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电话的电话,记者进行了联系。
菏泽煤电人力资源部表示,对于给杨金玉造成的损失和不便我们已进行相应补偿,今后会更加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意维护员工利益,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出现;而菏泽煤电法务部表示,杨金玉案终审已结束,如果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还可以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针对杨金玉所反映的情况,记者也尝试联系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链接
律师: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扣发工资,属违法行为
针对杨金玉与菏泽煤电之间的诉讼问题,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首先,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扣发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张少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其次,如果出现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少春同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认为个别办案法官存在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样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新闻/民生/维权热线:0371-65830000 / 166037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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