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想要离职,单位不给我转移档案,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去劳动仲裁?还是需要去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吗?去哪里开始我所有的程序?
律师解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辞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综上,这个事情完全可以参照现有的企业员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是不同的是,这个案由是人事争议。
饭碗已经不再铁
附件福利: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系列问题的法律依据汇编
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依据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3]35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之前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于2003年9月5日以后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起诉是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式批复前,一律暂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民一庭(原民事审判庭)审理。
依据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复沪高法民—[2003]39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果国务院、人事部有有效规定、规章的,依照该规定、规章处理;该规定、规章不够明确,上海市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均未明确的,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事业单位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答: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决定不服,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人事争议中的事业单位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
五、提起人事争议诉讼前,当事人的纠纷是否必须要首先经过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答:人事仲裁是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对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书面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于职称、职级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是否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内容?
答:对于下列事项的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爱聘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等产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爱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七、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此类纠纷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上海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应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
八、存在多份合同或者协议,且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哪个合同为准来确定?
答:多份聘用合同或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为准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关于约定服务期限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问题
服务期是受聘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受聘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受聘者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聘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聘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