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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局长辞职报告」水利局局长述职述廉报告

时间:2023-03-18 19:04: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柴雅欣

图为云南省保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大量生活污水溢流进入东河的视频截图。(云南省纪委监委供图)

因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铭真高尔夫球场整改不力,云南问责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斌等23名领导干部,不少干部被追责时已调离原岗位;因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其中,保山现任市委书记和时任市委书记均被问责,引发关注。

领导干部任职往往有年限,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不仅在生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在原先工作岗位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其问题不会因调离、提拔、退休、离职而“既往不咎”。

1 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母亲河”沦为纳污河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前公开通报多个典型案例,云南保山东河污染问题被“点名”。

东河发源于保山市隆阳区东北部,干流穿城而过,是保山的“母亲河”。然而,由于治污不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近年来东河污染问题日益加剧,保山市每天约有4.5万吨污水直排东河。

“母亲河”怎么成了纳污河?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以事立案,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采取调取材料、调查谈话、座谈访谈、专家会诊、分析研判、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保山市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被漠视。2015年以来,保山市信访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环境污染信访件46件,涉及水污染14件,涉及东河9件。调查发现,有关部门进行了办理并答复,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山生态环境部门共受理涉及东河流域水环境投诉23起,显示“已按期办理”,但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调查发现,隆阳区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向保山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东河水质下降情况,但都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领导批示后原文转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处理。早在2019年8月,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就动工建设,期间因环评问题、融资问题、土地问题推进缓慢,保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坐等汇报,没有组织专题研究,也没有主动统筹协调,致使第三污水处理厂工期一拖再拖,项目主体工程至今未建成。

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市委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全面系统研究解决东河污染治理问题,也不采取措施,只是一批了之,放任东河污染问题长期存在。结果,东河水质连续3年下降,从2018年的Ⅲ类降到2020年的劣Ⅴ类。

2 不少地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时任市委书记等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从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一些地方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不少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

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保山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空转,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通报提到,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时任保山市市长、保山市副总河长杨军同志诫勉问责。

据调查组有关负责人介绍,杨军存在统筹协调不力,系统研究、统筹推动东河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尽管已不在保山任职,赵德光还是出现在了问责通报中: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时任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赵德光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赵德光组织领导不力,没有组织专题会议,全面、深入、系统研究部署东河污染治理问题,而且河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不力,同样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说。

3 “终身追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调离、提拔、退休等均不是免责理由

终身追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事实上,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就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东河污染问题持续恶化,久拖不决,严重破坏保山的自然生态,造成十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对此,不仅现任市委书记要被问责,在任期间未能履行好生态保护职责的时任市委书记,同样不能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除时任市委书记外,还有其他多位已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因东河污染问题被追究责任。

“我们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问责工作,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和终身追责,对时任保山市委书记赵德光、隆阳区人民政府原区长段生荣、隆阳区水务局原党组书记陈新绍、宋安昌同志,以及已经于2019年9月退休的保山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何伟同志都进行了严肃问责。”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已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保山市住建局原党组成员、原副局长朱剑平,调查组也已查明他们对东河污染问题所负有的领导责任。

因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上失职失责而被追究生态环境保护“旧账”的,不是孤例。比如,云南省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危险废物处置不力和重金属污染问题中,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时任曲靖市副市长、时任红河州副州长、时任个旧市委书记等9名已经离开原岗位的领导干部均受到处分。一些问责时间跨度较大,如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追责污水管网建设不力时,对3年前在任的水务局局长和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许多环境问题不会立马显现,损害和影响通常也是长期的,因此终身追责很必要。”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这是一个明确责任归属、倒逼责任落地的过程,只要是任职过相关岗位的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要对自己当时的决策和领导行为负责。

生态环境部研究员夏光认为,少数领导干部更关心自己主政的即期政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调离或提拔后留下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给老百姓。“终身追责促使领导干部克服短期利益观,从长计议发展。”

4 实行终身问责体现问责严肃性,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终身问责”不仅在于生态环保领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只要不在任上被查出问题,几年后调任到其他地方,责任不会追到自己头上。

如此侥幸心理,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埋下伏笔。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有的奉行“好人主义”,宁可丧失原则,也不伤害“感情”;有的“爱惜羽毛”,对下级出现的问题错误、不良风气听之任之,不敢批评,把问题拖到离任,把“包袱”甩给下任……这些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会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动摇党的事业根基和执政根基。

2018年8月,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已退休的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邵胜被问责并通报。

2012年至2015年,邵胜身为杭州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失职失责,管辖范围内的杭州市南山陵园管理处负责人罗某、杭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张某、杭州殡仪馆业务办理科负责人沈某、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书记赖某等10名下属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其中罗某、张某、沈某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为严肃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邵胜虽已退休,仍应对其问责。”据杭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邵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实行终身问责,是基于对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科学认识,体现问责的严肃性,保证问责的实际效果。”宋伟说。

5 终身问责既倒逼责任落地,又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终身追责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凸显纪严于法,体现权责统一,倒逼责任落实。

“以生态环境保护来说,尽管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但决策、执行、监督到底哪个环节出问题,谁在任时造成的问题或疏于解决问题,认真分析不难厘清责任,再指望追责‘谁赶上谁倒霉、谁躲过谁侥幸’,或者赶上了也以‘新官不理旧事’作借口一推了之,最后谁都不负责任,这绝对行不通。”宋伟认为,实行终身问责给领导干部戴上“紧箍”,用制度倒逼责任落实,用高悬的问责利剑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牢记责任,守土尽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

既要严肃问责、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要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分类处理。“在调查核实事实的前提下,我们依据党纪法规、岗位职责厘清谁有责任、有什么责任,精确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同时,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调查全过程,落实相关责任人认错态度、整改决心,慎重研究问责处理意见,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东河污染问题问责,对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起到严肃警示作用,推动问题解决并推动干部作风转变。

问责的目的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而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因东河污染问题,两任市委书记、多名调离和退休领导干部被问责,具有很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督促在任的领导干部知责、守责、尽责、负责。”宋伟说。(本报记者 柴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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