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1.协商解除。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了;
2.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提前通知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则正式员工可以提前30日、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个重点来了。除协商解除之外,第2.3条规定的均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要用人单位同意的。所以,只要我们想离职,就要把辞呈里的申请、望批准等字样统统划去,不需要等待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当然,我们要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邮寄记录等,证明我们的辞呈已经送达给用人单位。不过呢,如果是想实现其他的目的,写个辞职申请,希望领导批准,也未尝不可。
其次,递交辞呈后,用人单位反而以劳动合同约定违约条款为由,扣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甚至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针对接受用人单位专项培训的员工的服务期以及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保密期约定了违约金。除此以外,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金。
所以,第二个重点来了。只要符合前面第2.3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扣除劳动者工资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由此引发的扣工资、不予办理离职证明等,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