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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辞职报告怎么写、食堂阿姨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

时间:2023-03-17 20:12: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通常情况下,员工想辞职的,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社保,无视劳动者身体健康等,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可是在写辞职书的时候,不少劳动者理由都写错了,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在提出辞职时却是以其它理由辞职,不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提出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后无法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现本律师来具体说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6大理由:

一、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这项理由为什么放在第一位呢?因为劳动环境不好全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劳动过程中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或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满足在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理应得到及时足额的工资,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支付家庭生活开支的费用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工资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补充一下劳动报酬的范围,对于工资、奖金、加班费、病假工资等明确的货币工资拖欠,属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条款中的“劳动报酬”范围,劳动者无疑是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但对于一些特殊报酬形式,比如未休年休假200%的工资报酬或者高温补贴,是否属于“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范围,各地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理解和争议。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没有进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也就是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第二,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三,只参保社会保险其中的全部,只参加部分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是个别企业只为职工参加其中一种或者两种社会保险,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需要,但是有不少用人单位制度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均违法,并依此来约束劳动者。例如,被客户投诉一次罚款1000元,用人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并且数额也极不合理。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三种: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如,招聘劳动者时,单位承诺给予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如约不缴纳社保,社保自理等。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在实务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第二项、第三项。律师再次提醒,如果单位存在上述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想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辞职的理由必须是上述这6种理由之内的,如果是其它理由的,例如“个人原因”、“单位工作强度太大,受不了”、“本人另有发展”、“身体不舒服”等,这样的理由,单位只能呵呵一笑,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清诉称:陈某清与某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包装公司务工,包装公司食堂主管于2015年12月10日以怀疑陈某清拿食堂东西为由进行单独交谈,陈某清并没有如主管所言的行为,便与主管发生争吵,后主管单方面强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清一时愤怒,便签下辞职申请书。

陈某清认为用人单位包装公司在陈某清既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及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即以污蔑陈某清发生争吵下实施“以公报私”的手段强迫陈某清离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陈某清不服务劳动仲裁,依法起诉。

陈某清向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向陈某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23.3元;包装公司支付陈某清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338.5元。以上金额共计18361.8元。

包装公司答辩称:陈某清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包装公司处,并于2015年12月10日因个人原因向包装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见证据一)。因此,包装公司无需向陈某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陈某清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装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载明陈某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收该证明书时对解除原因提出异议,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包装公司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支配能力,理应知道签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后果,故应确认是陈某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陈某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与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案件受理费应由陈某清负担。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清的诉讼请求;包装公司无需支付因与陈某清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

该案件中,原告陈某清面对单位主管的谈话,情绪不能自控,愤怒之下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前面的分析,这种辞职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陈某清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失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因此,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一方主动辞职,并想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必须做到这两点:一是辞职的理由是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二是需要向单位履行通知义务,证明以此理由辞职。符合这两点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支持。如果确实不知道如何操作,建议在决定辞职之前应当寻求专业法律人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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