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宋先前在别的公司辗转干了十年
经历了不少风风雨雨
后来想换个环境 于是跳槽到新公司
可入职不到一年就被新公司解约了
老宋谈离职补偿时 新公司还说
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满肚子委屈的老宋会就此妥协吗?
案 情 简 介
2019年8月,宋某入职A公司。2020年4月,因种种原因,A公司解除了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因仲裁委终结仲裁活动,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较大。宋某认为,到2019年他的工龄已超10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按此标准折算,主张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共6天的未休年休假,应补偿工资10224元。A公司则认为,宋某至A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宋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认可。
案 件 裁 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宋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不满20年,故法院按照每年10天的年休假标准折算后,支持宋某主张的2019年度4天、2020年度2天,合计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 官 说 法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在新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在新单位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才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事实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单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当以劳动者从业开始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而非根据其在当前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依法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文章来源:惠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