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0年10月8日钱某进到恒东公司工作,双方共订立2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7日止。钱某进于2016年9月14日发送电邮告知恒东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东公司于9月26日书面回复钱某进明确不续签劳动合同,钱某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699.22元,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恒东公司以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5320元。钱某进以恒东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事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恒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钱某进支付经济赔偿金170640元,恒东公司已支付85320元,还需支付85320元。
恒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2009年5月6日起陶某在锡惠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锡惠公司在未告知陶某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与陶军终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锡惠公司支付陶某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应付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6091元。
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锡惠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锡惠公司终止与陶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判令支付陶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7911元。
【律师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前述第一个案例中,钱某进通过电邮方式明确通知恒东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东公司于9月26日书面回复钱某进明确不续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案例中,陶某并未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锡惠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钱某进和陶某均已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不约而同选择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这就涉及到公司在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能否选择“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3、从上述两个判例来看,无锡地区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都持相同的观点:即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职工明确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没有“签”或“不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也不得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如果劳动者符合第三次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劳动者又未主动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则公司有义务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损害了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公司直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经过检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江苏高院对此类案件持与基层法院相同的法律观点,
如江苏省高院在(2017)苏民再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季某军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面粉公司仅同意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季某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检索的判例,我们认为,在江苏地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已经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劳动者提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就没有选择“签“、“不签”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选择“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将面临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惩罚。
江苏地区的法院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交给了劳动者单方行使。
5、与前述案例相通的是如果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时,一旦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5、在其他省市,与江苏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观点并不一致,如上海法院(2020)沪0101民初1771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上述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均有再次续订合同的意愿,即双方就再次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原、被告虽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前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未就再次续订合同达成合意,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终止,原告无需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形成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达成了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才能进一步谈得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地区法院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行使。
【律师建议】
1、因我国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案件的裁判尺度并不一,更多的是依靠省级法律、中级法院的审理规范性指导意见,因此建议遇到此类案件时咨询当地专业律师,以便能提出能够得到当地法院支持的合理诉求。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合同期限不同,其他并无本质不同。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一定想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们建议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可选择3年,既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可以将第一次的试用期设置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6个月,便于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更换的了解劳动者。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建议选择5-7年,这样对值得信任的劳动者能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也能跟《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互衔接。
3、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在之前的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告知其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选择权交给劳动者,由其决定与单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决定要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其决定与单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法院和上海法院的判决各有道理,你选择支持哪里法院的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