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领导、同事们:
2021年,我们迎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华诞,又值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和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推进我院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着力整治“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顽瘴痼疾,进一步加强对离任检察人员的教育警示,不断强化规矩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完善防范监管制度机制,阻断违规从业渠道。根据上级机关和我院教育整顿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离任人员的思想发动、政策宣讲和查纠整改,特向各位老领导、同事们宣讲解读并共同学习《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检察人员离任后必须遵守的相关从业规定。望各位老领导、同事们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教育整顿工作,认真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及充当司法掮客、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等行为,共同努力确保整治效果,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树立政法队伍良好形象!
如存在相关情况请及时向组织报备,做到应报尽报;如无此类情况,请主动联系我们做出承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期待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天等检察事业,多思发展良策、多提宝贵意见、多谏睿智诤言!
此函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0日
《检察官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公务员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