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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5 03:30: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不久,柳州市民赖女士收到了鱼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她和原工作单位的肖像权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网络图片

赖女士原系柳州市一家摄影公司的员工,她与该摄影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在工作期间,赖女士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公司所有,她不得将这些载体和相关信息在未经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与柳州市同行业其他公司交流或自行用于商业用途等。2017年,赖女士在她工作的这家摄影公司拍摄了若干摄影照片,公司经过她同意后,将上述涉及赖女士肖像的照片发布在公司的微信客服号、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

2018年4月30日,赖女士离职,并于次年4月11日委托律师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律师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将发表在其微信客服号平台上涉及赖女士肖像权的所有摄影作品删除,并书面向她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该邮件已于2019年4月12日签收,但摄影公司未将发布在上述平台上的相关摄影照片删除。

赖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摄影公司将涉及她肖像权的发表在公司微信客服号、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的所有摄影作品删除,而且向她书面道歉并支付误工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

2019年9月10日,鱼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摄影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公司在微信客服号、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进行照片的展示,并没有附着有广告词等商业宣传信息,不能认为被告利用该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也不能证明这样的使用会给被告带来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系经营摄影服务的营利机构,其在上述平台上发布赖女士的案涉照片,是为了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营利的目的,故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赖女士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公司在上述平台上发布赖女士的案涉照片,并未对她使用负面描述或者侮辱、诽谤等行为导致社会公众降低对她的评价,不足以造成她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赖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于是,鱼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摄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赖女士肖像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微信客服号、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使用的赖女士肖像的所有照片;以书面形式向赖女士赔礼道歉;支付给赖女士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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