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主动离职大不了就是放弃经济补偿金,结算工资走人,这也是公司最希望员工适用的离职办法。但是,你能想象,有人主动离职,不仅没有经济补偿金,反而还要倒赔单位钱的问题吗?
此前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企业上班的彭晨宇就遇到了这种倒霉事。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不满企业五年不给自己涨工资,提出离职。为了方便,便直接在网站上找了一份免费的离职申请“模板”,填好了交给企业。30天后,彭晨宇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收拾东西离开公司。
彭晨宇自认为自己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离职,无论公司是否同意,都可以无条件离开,因为这个是劳动法给他的权利。
但是他并不知道,这个他随便挑选的一份免费模板,里面却埋着一个大坑。这份离职申请,末尾多了三个字“请批示”,而这三个字恰好是导致他离职还要赔偿公司损失的原因。
很多人对此不解,因为大部分人对于写申请,很自然就会在落款写上“请批示”、“望批准”等字样,并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但殊不知,这个却是主动离职的大忌。
因为,加上这三个字,就意味着还需要经过领导的同意才可以离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适用协商解除的条款,自然就不能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在彭晨宇在提交离职申请的三十天里,自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同意,三十天一过,自己就能正常离职,所以在这期间,也就并未督促领导批准。而公司那边,无论是出于故意不批准还是遗忘了批准离职这件事,对于彭晨宇的离职申请,在此期间也一直未作回复。
4月23日,彭晨宇在未与公司协商,也未拿到批准报告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到了5月20日,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公司起诉他旷工,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
最后法院也认定彭晨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属于协商解除,而公司没有批准,等于未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其离职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旷工,因此要承担公司因为其旷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这个前提是公司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以及这个损失是因为彭晨宇的旷工行为造成的。
而彭晨宇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明明是提前通知三十天离职,却变成了旷工,只因为离职申请多写了要领导批准的三个字,而没有及时去找领导批准这个事情。
这样的事情,其实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还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并且如果是单位主动跟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确实也存在不愿意批准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或者一拖再拖,特别是一些比较难招人代替的岗位。
所以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离职自由,也保护企业不至于因突然的岗位空缺,影响生产,而规定了一个30天的缓冲期。劳动者只需要给企业三十天的时间准备去找替代的员工,无论结果怎样,劳动者都可以无条件离职的。而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请示企业批准的。
但是一旦提出需要企业批准,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督促企业赶紧批准,要么就强硬提出离职,不需要企业批准的那种。这种可能对于很多习惯向领导请示的人,很难适应,但是通过这个案例,通过别人花钱买的教训,大家应该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除此之外,很多企业还会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其他方面给员工刨坑。
最常见的就是不让员工自己写离职报告,而是提供自己的律师或者法务人员精心设计的离职申请模板,不然就不批准。
比如说有些企业里会故意自己设置一些员工离职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几乎是员工不可能主张的。比如员工离职的原因分为个人原因和公司原因,而公司原因里面只有未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等情形,而公司并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于是劳动者往往只能选个人原因。但可能自身是因为不满公司调岗而被迫离职,本来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选了个人原因以后,经济补偿金就没了。
并且企业往往还会在自己提供的《离职申请书》里加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条款,导致员工想额外主张加班费都没有办法。
所以,很多劳动者都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甚至很多人不愿意自己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写离职申请,对公司提供的固定模板也懒得去仔细审合,最后发现权利受损了,又说自己是受到胁迫或者被骗,或者自己没有认真看协议等,后悔不迭。
但是一旦上了法庭,都是要提供实打实的证据,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特别是签订了企业精心设计的一些条款后,想要翻身,实在是太难了。
所以,这也提醒了我们广大劳动者,不能只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特别是意识到企业有可能为难自己,有可能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时候,一定要就相关问题咨询法律人士,避免踩坑。
同时,不要迷信网上所谓的“模板”,因为没有万能的模板,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要主张的权利也不一样,更何况有些模板根本不适合你当前主张权利的情形。第一个案例中的彭晨宇就是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并不是模板有什么问题,而是不适用你当前的情况而已。在没有分辨能力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