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铁牛与江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仓库保管员,期限为2年。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铁牛递交辞职申请,但江州公司提出公司发展离不开铁牛,劝铁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铁牛抹不开面子,就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公司老板的小舅子来到公司,看中了铁牛的岗位。老板找到铁牛,让铁牛去管理公司的公厕。铁牛不同意调整岗位,老板很生气。老板想起来,你小子去年还交过辞职申请呢,你同意调岗,那我就同意你辞职,反正不算我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江州公司通过EMS郑重其事地给铁牛寄送了《关于同意铁牛通知辞职申请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铁牛收到《通知》蒙了,啥情况这是,陈谷子烂芝麻的还拿出来说事?太欺负人了,咱仲裁庭见吧!
铁牛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江州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赔偿金。铁牛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铁牛和江州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铁牛继续在江州公司工作,江州公司应该在2019年1月31日前与铁牛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江州公司未依法与铁牛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铁牛要求经济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江州公司的《通知》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单位同意。本案中,铁牛提出辞职后,江州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铁牛继续为江州公司提供劳动,江州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故江州公司再以同意辞职申请解除与铁牛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因此江州公司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解雇员工不是小事,同意辞职也不能太随性。江州公司的教训不算大,但是算是给公司管理者上了一堂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