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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几时失效〕辞职报告简单版本!

时间:2023-03-14 08:29: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应群友邀请对此问题撰文解释一下。

看来这是个实践当中让HR颇感迷惑的问题,没关系,我们追本溯源,还从法条的本源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提前三十日和提前三日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可以理解为一个权力的限制 ,我们知道,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力,也就是说劳动者无理由辞职,有点象现在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理由可以不作要求,但时间要受到限制 ,就是这里要求的提前30天或者3天。这是在立法上给用人单位一个准备时间,来防止劳动者突然摞挑子走人,耽误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进程。所以这个提前三十天和提前三天对用人单位来说仅仅是一个保护性规定。

那既然是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选择接受这个时间保护或者放弃这个时间保护。比如劳动者9月1日正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书,按此规定劳动者要在30天才可离职,至少要干到9月30日。但此时用人单位如果表态说:“你不必等30天了,你马上就可以走人,或者说你不必等到9月30日,你9月15号就可以离岗,因为我们9月15日之前就可以找到接替岗位的新员工。那么这样的表态毫无疑问也是合法的。因为本质上只是放弃这种时间保护,这也是用人单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律给我了30天保护期,可是我不需要这么长的保护期,我只需要15天或者20天的保护期,甚至一天的保护期我也不需要!

实践当中,有些HR接到劳动者辞职书后不知如何应对,以为只有过30天之后才让放员工离岗,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甚至会耽误企业及时招聘合适人才填补岗位。

如前所述,HR首先要深刻认识到法律赋予了员工辞职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无理由辞职的权力。所以当他递交辞职书的那一刻,他的辞职对企业来说就是一件可以非常确定的事情。如果企业不想挽留他,此时要做的工作是就是立即着手招聘或安排人员填补和接替辞职员工留下的岗位。如果有能随时上岗现成人选,应该马上让辞职员工离职走人,如果没有现成人选,应该立即开展招聘工作,尽快招聘到可以填补此缺口的人才,尽快上岗,尽快适应,尽快让辞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30天的规定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而不是必须要等到30天。所以企业要越快越好,快刀斩乱麻,把离职员工对企业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因为已经决定辞职的员工最后30天的时间纯粹是垃圾时间,他此时的心早已离开了企业,飞到新的东家那里,有一定职业道德的员工可能还会尽到最后一份责任,尽量站好最后班岗,但相信会有相当一部分员工不会有这么好的责任心了,很有可能在最后一个月里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甚至一些平常就和企业有矛盾的员工会正好利用最后这一个月的时间好好的琢磨企业一番了。所以,企业尽量不要把这样的垃圾时间留给辞职员工,就象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一样,在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还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之时,明智的企业都会选择后者。快速的与要辞职的员工分割,不给他留对企业搞破坏的机会。

还有群友问:此时辞职员工还需要填写企业内部的“离职申请表、离职申请单”等各类表格吗?这些工作企业可以照自身管理模式照办即可,因为这些表单都不是必需的,员工意思表示真实的“辞职申请书”已经是最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了。

再谈一下另外一种常见情况:就是如果员工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后30天并没有主动提出离岗离职,而企业方也由于马虎等原因在30天内并没有要求员工走人,比如到了第40天了,双方都没有任何动静,此时那份辞职申请书还生效吗?这个问题就有一定争议了。个人认为:如果自员工递交辞职书30天内,企业没有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辞职书就在30天之后就失效了。因为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间的上限是30天,在此期限内企业没有任何表示,而员工也没有在期限之内离职,说明员工已经放弃了30天之内的辞职决定,而企业也接受了员工的反悔行为,双方等于什么事都没发生,都回到了从前。那份辞职书已经在30天之后自动失效,所以此时如果企业仍以30天以前的员工辞职书为依据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很危险的行为,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一定要在员工递交辞职书30天内解决问题,而不能超过这个时间!

如果企业在30天内实在无法找到填补岗位的员工怎么办呢?

此时企业应该尽量与辞职员工商量,争取辞职员工能给企业多留一些时间,如果能说服员工的话,注意一定要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内容大意是:乙方提出辞职,甲方本应30天之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但由于甲方无法及时找到接替人才,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离岗时间定为(延长)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同意在其正式离岗时,甲方再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此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这样处理的本质是把乙方辞职书的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延长,让用人单位有时间继续招聘合适员工接替岗位。而且并不影响劳动者单方无理由辞职的本质,用人单位仍无须支付辞职员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

总之,法律规定员工提前30天离职,仅仅是一个对企业的保护性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企业一定要等待30天才可以放员工走人,相反,企业应该利用这段时间尽快找到接替人选。快速调整岗位,把员工辞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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