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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去别处发展——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

时间:2023-03-14 05:06: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以彭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公司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彭某认可因京户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该公司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彭某落户,承诺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服务期内彭某辞职,彭某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补偿金。

2019年12月,北京某公司办理完成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2020年2月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北京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彭某支付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彭某赔偿该公司10万元损失。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彭某支付16.6万元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

一、劳动合同关系基本情况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博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爱奇艺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劳动合同。」

鉴于落户协议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落户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或者因劳动者接收用人单位专项培训中由此约定服务期)等均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审理落户与服务期纠纷,首先应当对与案件相关的劳动合同关系基本事实作出认定。

一般而言,与此类案件相关的基础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包括:

1. 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2. 劳动合同期限;

3. 岗位职责,薪资及福利待遇;

4. 如果落户协议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间相关,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服务期。

二、落户协议

「2018年7月13日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与彭某(彭某)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就彭某申请北京某公司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达成合意:一、因北京某公司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彭某符合落户政策的初步要求,彭某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市,公司同意使用落户指标为彭某办理落户事宜……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公司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公司的重要稀缺资源,公司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彭某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公司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六、如彭某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彭某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支付如下补偿金:彭某知晓计算北京某公司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1. 审理落户协议的基本情况:鉴于本案因履行落户协议引起,因此,法院将首先审理落户协议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包括:(1)签署基本信息,含签署日期、当事人,签署目的、核心条款等。

2. 核心条款:即,双方起诉与抗辩所围绕的协议条款。

3. 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才能确定双方的请求与抗辩是否具有合同依据。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为其落户、对劳动者服务期内提供劳动带来的利益落空受到的损失,因此,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除了上述合同依据以外,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落户协议履行情况查明

「2019年12月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北京某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x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彭某工作至2020年3月x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x日解除,离职前彭某每月税前工资为3万元。」

1. 公司的履行情况:即落户手续的办理情况,包括开始办理、过程重要节点、办理完结等。同时需要说明的是,(1)一些案例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从办理落户手续的某个节点起算,因此,需要对具体事项办理的节点查明;(2)一般在落户与服务期纠纷中,在公司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违约居多,而公司主张损失不易,因此,对办事情况的具体说明,一方面能够凸显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另一方面能够佐证落户手续办理本身浪费的人力、财力等。(3)查明落户相关要求,避免被问到无法回答的问题。

2. 劳动者的协助义务:公司办理落户,员工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查明员工对协助义务的履行情况,能够避免双方对服务期等的认定产生分歧。

3. 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鉴于劳动者在落户协议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服务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违约后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并且服务期条款通常约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则劳动者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解除原因等的查明,以及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如未支付,公司的告知、催告)等,对判定劳动者违约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查明。

四、诉讼请求相关要素的查明

「双方就前述协议第六条约定“补偿金”的性质各执一词。北京某公司主张系提前约定的损失,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提前离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政府部门给予大型企业落户指标名额,是为了留住人才,员工提前离职的示范效应,会对公司招聘人员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导致产生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该种考虑,其公司在提供户籍指标时与员工商议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彭某当时亦知晓该标准,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彭某则主张系违约金,并非提前约定的损失,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双方均确认前述协议系自愿签订。北京某公司主张,彭某签署协议时,对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补偿金有心理预期,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相应赔偿。彭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之所以签订该协议,系因其签署协议时并无经验,看不出协议中不合理之处;此外北京某公司称签订协议会受到公司重视和更容易晋升,这对其有很大吸引力。」

根据上述判决书内容,法院首先:

1. 查明了诉讼请求相关的费用的性质:《劳动合同法》中仅在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条款以及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而在落户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显然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也未对员工进行培训,因此,对费用性质的主张,直接决定条款是否有效、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劳动者会依据第二十二条,主张此费用是违约金,且公司未对其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效。本案中,公司主张属于赔偿金,是对于公司获取落户指标、将指标授予彭某、彭某离职公司丧失落户指标同时也丧失了优秀人才,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应当获得弥补。

2. 该判决书接着查明了协议效力:系双方自愿签署,意味着协议不存在效力瑕疵,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判决书中“北京某公司主张”部分,写明了该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点名了“协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赔偿”。

五、损失情况的查明

「针对主张损失的指向,北京某公司主张彭某在公司为其办理完落户北京手续后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己方承诺,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项目具体包括:1.公司从零到一对彭某的培养,包括入职培训及工作中领导团队对其的培养,公司选择落户员工的标准是实习生或应届毕业生中最优秀的人才,彭某是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出来的人才,公司对其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并按照长远骨干技术方向培养,为其创造很多机会,为其付出大量的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薪酬成本,该项实际损失30万元;2.彭某的离职相当于户籍指标流失,公司再招录接替的员工需重新投入指标重新培养。若无户籍指标,公司招聘同样的人才需要支付更高的薪水,且重复培养造成投入时间、人力、资金成本,该项实际损失32万元;3.公司人事为其办理户口支出的人力、交通、时间等成本,该项实际损失估算为6万元。综上,彭某离职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数额,因户口的吸引力很大,有潜在的价值,损失难以举证,其公司要求彭某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16.6万元。」

北京户口为社会公认的稀缺资源,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其逻辑是,该因发展优秀,获得政府授予的落户指标,公司利用指标可以招聘更有潜力的人才;公司一般把落户指标给予优秀人才,使人才在本公司、本行政区划内趋于稳定、留住人才,从长远看,更有利于公司、该行政区划的发展。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去别处就职,公司和该行政区划均丧失了指标带来的利益--成熟的优秀人才为本公司、本行政区划做贡献所带来的利益。

根据上述判决书原文,可见该公司归纳的损失有:

1. 公司长期对该优秀人才进行培养,其未履行满服务期,导致前期培养无法在后期获益的损失;

2. 落户指标流失后,再招聘、再培养优秀人才所付出的代价更大;

3. 办理落户程序本身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失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其一,彭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北京某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应在北京某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北京某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彭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彭某知晓计算北京某公司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北京某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彭某主张的违约金条款,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三,依据北京某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考虑到以下因素:1.彭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彼时彭某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北京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北京某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彭某应向北京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对于北京某公司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判决书原文,可见法院关注的要点如下:

1. 除了专项培训以及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以办理落户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法院不支持违约金主张。这也呼应上文中,双方对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性质产生的争议。该部分法院引用法条,是“法院认为”部分的大前提。

2. 其次,对签署合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简要归纳,认定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彭某违约应知法律后果。该部分主要是对协议情况认定,即诉讼请求的合同依据。

3. 对“补偿金”的性质进行认定。

4. 对赔偿金标准及考量因素进行认定:首先说明彭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提示我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是否明知故犯、是否严重等,是庭审中双方说明及抗辩的要点。其次,认定确实造成损失。最后,结合对服务期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酌定赔偿金标准。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彭某与北京某公司在《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中约定北京某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承诺在北京某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彭某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北京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彭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北京某公司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彭某向北京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判决书原文,可见:

1. 法院仍旧首先说明此类纠纷赔偿的法理在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 对落户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认为符合自愿公平原则,这也为赔偿金的支持埋伏笔。

3. 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说明,同时说明落户指标的价值,带出势必给公司造成损失。

【律师意见与建议】

1. 由于本案落户协议约定的是“补偿金”,因此,各方对此费用的性质进行了辩论。由此可见,如果在落户协议中直接约定赔偿金,则避免语义不清,给对方留下“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抗辩空间。

2. 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形,本案中劳动者拿到户口两个月即离职,法院据此认定违反诚信。一般认为,取得落户资格的劳动者属于优秀人才,对协议的理解、赔偿金条款等具有较高的认知,自愿签署而急迫违约,明知服务期约定,其具有履行服务期或者不履行服务期但支付赔偿金的选择空间,可以认定违反诚实信用。

3. 赔偿金是否应当予以调整:通常情况下,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违约情况酌情认定赔偿金。有案例显示,在办理落户前事先给付15万元费用,约定履行服务期满后退回,员工急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院按照15万元赔偿金支持,但是也认可劳动者事先履行完毕。一些案例显示,劳动者就赔偿金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支付部分金额后,不认可其违反落户协议中的服务期及赔偿金条款而提起诉讼,法院除了认定其违反落户协议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外,也会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履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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