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网友咨询:
我12月13日离职,12月不能减员,公司称根据单位的规定12月的社保由离职员工个人全部承担,请问这是否合理?离职当月的社保到底该由谁来缴纳? |
〖律师解答〗:
一,单位规定、做法不合法:
就当月离职的员工,很多单位规定:
1、当月工作不满月,社保费个人缴,公司不给缴。
2、15日之前离职,当月社保不予缴纳,15日之后离职,才会缴纳社保。
为什么规定以15号为节点:是因为15号是很多单位规定的工资发放日、社保缴纳日。有的单位就以此为由,做出或者制定上面的规定。
单位的这些规定、做法是违法的。
二、离职当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谁来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使在职时间未满全月,单位也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哪怕就工作一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当然,个人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离职当月入职新单位,社保哪家缴?
用人单位当月发放工资的就应当缴纳社保。
同一个月内在多家单位工作的,应由第一家单位缴纳社保费。
也就是说,像上述提到的职工离职后,当月马上入职新的单位,这个月的社保应当由原单位来缴纳。按照不重复缴费的原则,新单位从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所以,跳槽离职时,请注意两家单位间社保关系的“无缝衔接”!从原单位转出后,要提醒新单位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避免出现“断缴”,影响您的个人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衍生出的问题: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实务中,很多地方规定可以在办理手续后的三天、五天、十天内结清,而不是按照单位自己的发放工资时间(比如下月25号发放上月工资)来支付离职员工的工资。
当然,双方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很多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在15日内办理手续,财务结算后单位现金发放工资。这样,如果劳动者不来单位办理工作交接、财务结算的,单位就可以不用像以前一样将工资通过银行卡支付。
四、重要提醒:
为了确保自己社保连续缴纳,在离职的时候,一定要跟原公司确认好减员的时间,积极缴纳,以避免社保断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