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有29天想辞职
还有一天是因为发了工资
这可能就是职场人的真实写照
辞职的理由千千万
不辞职的理由只有一个
“怕后悔!”
如果真在提出辞职后
又不想走了
还能继续上班吗?
一、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6日,小曾因为需要回去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填写了《离职申请表》。表中载明:
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
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
离职类型:辞职
2019年7月2日,小曾通过其父亲向公司表示不想辞职了。7月10日,小曾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
2019年7月17日,小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仲裁委驳回小曾的仲裁请求。小曾不服裁决,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二审法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曾某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故,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官: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因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曾某再审申请。
三、小法课堂
问:辞职能否撤销?
首先,大家需要弄清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分为3种类型: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辞职主要包含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种情形。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
比如:小曾写了一份辞职信,申请一周后离职,他把信放在领导的办公室,但又后悔了,于是在领导回来前将信拿了出来,这就属于“撤回”了辞职的意识表示。
再比如:小曾写了一份辞职信,申请一周后离职,领导看到信后表示,要想一想再回复他。在领导回复之前,小曾后悔了,于是向领导表明自己不想离职了。这就是“撤销”了之前的辞职的意识表示。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程序上的预先告知义务,并至少给予用人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时间(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所设置的时间限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可撤销。另外,只有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
综上,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
辞职从来不是对当下的逃避
而应是对未来的选择
离职不是小事
须三思而后行
离职前请给自己一些时间思考
你才能不回头地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