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同意补选杨明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同意聘任杨明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建华 徐坚 邓磊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